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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8-09-19 17: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17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社系统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地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在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及种类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按规定在依法经过批准的探索性、试验性执法创新过程中出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六)限期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方式。

第八条 确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应当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之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为的;

(二)隐瞒行政执法过错真相的;

(三)干扰、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陷害信访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发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纠正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有效阻止行政执法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所得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追究责任:

(一)出现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发生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可以通过评议考核、执法监督及通过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等渠道发现行政执法过错线索,发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程序报批后,应当及时立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调查收集并核实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会同相关科室在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被调查人员应当协助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说明情况。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调查人员与所调查案件或被调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对责任认定提出建议意见。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

(二)案件定性的分析;

(三)过错责任的划分;

(四)有关过错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或部门的意见;

(六)调查人签字盖章及报告时间。

第十五条 调查终结,局机关分管领导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送主要负责人审签,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责任认定:

(一)确有应受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明确责任人及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确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确定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可能承担较重行政责任的,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作出责任认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审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终结,并作出责任认定结论。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员的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应当进行复核;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责任人员申辩加重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结论,应当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需要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的,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局党组会根据调查事实作出责任认定:

(一)确有应受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明确责任人及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确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确定移送有关机关追究纪律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对行政执法过错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不明确的,退回局政策法规科调查。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结论,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三)认定是否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理由;

(四)有关人员的责任划分及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纠正行政执法过错,消除危害后果的建议。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由审查人员,复核人员签字,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一条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结果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责任人姓名、单位、职务;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事实和证据;

(三)给予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时限;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加盖局机关印章,在宣告或者通知后生效,并在宣告或通知后5日内交付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处理后,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申诉控告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局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社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行政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第二十四条 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应当对作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认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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