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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雅安市金融办 发布时间:2017-12-12 14: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12月7日印发《雅安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68号)精神,充分发挥保险灾后风险补偿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号)和四川保监局《关于征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意向的函》(川保监函〔2017〕314号)后,我市致函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省保监局9月4日复函(川保监函〔2017〕314号)同意我市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二、制定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号)。

三、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财政支持、保障民生”的基本原则,并明确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率为100%。

第二部分是主要内容。内容包括保费补贴机制、承办机构、保险内容、协同承保机制、共同防灾防损、纠纷调处机制6个方面。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分别为每户5万元、2万元,基本保险费分别为每户54元、68元,由投保个人承担40%保费支出,各级财政给予60%的保费补贴。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参保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Ⅲ级(中等破坏)、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分别按保险金额的50%和100%确定损失。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要求,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5家保险公司)具体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承保工作。具体的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衔接等问题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是保障措施。在强化组织领导中成立了雅安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15个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具体实施时由县(区)政府牵头推进,共保体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主要由投保人和财政共同承担,普通居民自愿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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