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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雅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雅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解读

来源: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7-12-08 10: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雅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雅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日前,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雅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雅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行政执法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根据《雅安市行政执法公示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等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规定》提出行政机关出现未履行行政执法公示义务的、未准确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未及时更新或者更正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和违法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四种情况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做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现全程留痕

为了实现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监督和风险控制,《雅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指出,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对设备进行统一存放、分类管理、定期维护。同时,《规定》强调,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规定》明确了需要进行录音、录像记录的六种情形: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举行听证会;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

加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确保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雅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根据《办法》,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事先经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工作时限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执法种类、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的最新规定,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上,将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决定扩大到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资格上,要求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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