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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雨城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批复(雅发改收费〔2017〕26号)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7-08-24 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雨城区发改局、教育局、财政局:

你们报来的《关于申请调整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报告》(雨发改〔2016〕73号)收悉,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精神,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雨城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省级示范公办幼儿园340元/生/月;市级示范公办幼儿园310元/生/月;新增普通公办幼儿园280元/生/月。
鼓励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假期保教费标准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能超过30%。

(二)住宿费:因雨城区公办幼儿园暂无全托幼儿,此次暂时不制定收费标准。若今后需设置全托幼儿班,其住宿费标准按规
定程序上报审批。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伙食费:伙食费(含点心费)按月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每学期末应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如幼儿园今后要增加校车接送幼儿,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
的权利义务。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自愿缴费,按政府制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二、收费管理有关规定

(一)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应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
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减免保教费标准和规定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川财教〔2011〕224号)规定执行。

(四)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
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五)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价格、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雨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新标准出台后,市、区两级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各城区公办幼儿园应提前向幼儿家长
做好充分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旧标准平稳过渡。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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