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律师执业变更
二、法定依据
(一)《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申请条件
律师有执业机构变更需要,且在执业期间无下列任一情形: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四、申报材料
(一)变更执业机构的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
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6、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不具有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证明(原执业地执业档案、证明材料等)。
(二)变更执业类别的提交以下材料:
1、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的: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4)任职于普通高校的,普通高校出具其从事法学教育经历证明(任教科目授课表等)及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姓名页、照片页、任教科目页);
(5)任职科研机构从事法学研究的,科研机构出具其从事法学研究及其科研成果的证明材料;
(6)所在普通高校或法学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7)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2、兼职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的: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4)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
(5)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3、军队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社会律师执业证书的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省司法厅申请调转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律师执业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姓名页、副本照片页)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军队转业证或退役证(姓名页、照片页);
(5)转业或退役后的安置情况证明;
(6)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7)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8)律师执业档案调档证明;
(9)该律师在军队的执业档案或军队出具的该律师的执业经历证明;
(10)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4、公司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的
(1)《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姓名页、副本照片页)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页、姓名页、最后一次年检页);
(5)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6)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7)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
(8)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离职的证明;
(9)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5、公职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的
(1)《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姓名页)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4)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
(5)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
(6)公职律师执业证;
(7)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8)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6、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的
(1)《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姓名页、副本照片页)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原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
(4)原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申请人任职法律援助律师经历证明;
(5)曾担任公职的离职证明;
(6)法律援助律师证;
(7)拟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或聘用合同;
(8)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7、社会律师变更为法律援助律师的
(1)《律师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律师执业证;
(3)法律援助中心聘用(任用)正式文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姓名页、副本照片页)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人事档案存放地;
(6)原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原所在单位离职证明文件。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类别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档案;
(3)曾担任公职的离职证明;
(4)法律职业资格证调档证明。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对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原件审核机关应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需提交近期正面免冠2寸蓝底着律师袍彩色证件照二张。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审查要求和条件的,正式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特殊的申请还需出具:1、C证申请执业机构变更的,需出具申请人参加司法考试报名时的户籍所在地与拟变更执业地一致的证明;或在原许可地继续执业证明;2、跨省变更执业机构的,由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调取律师执业档案调档证明;3、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业变更为社会律师的,还需出具申请人是否是在编人员公务人员证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后,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换发《律师执业证》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不予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8601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9415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九、办理地点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456号
十、办理时间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早上9:00-12:00下午1:00-5:00
十一、注意事项
申请人可在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政务服务大厅网站下载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