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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条件及申请手续

来源: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时间:2017-06-22 14: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事项名称: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申请条件及申请手续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4〕25号)
    申请条件: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
    办理材料:
    1.本人第二代;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配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6.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实行计划生育的相关证明材料;
    8.批准再生育的需提供批准再生育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办理流程:
    (一)窗口申报
    1.本人申报。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的上一年的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申报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办事窗口申报,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资料审查。乡(镇)、街道经办人员现场审查申报人提供的资料是否规范、齐全。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发给《补充材料告知书》;资料审查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发给《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3.现场调查。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对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婚姻史、生育史、收养史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询问调查,调查发现不符合奖扶条件的发给《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4.信息采集。乡(镇)、街道经办人员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四川奖、特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打印出2份《申报表》交申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指印。口头告知申报人申报受理完毕。
    (二)乡村联合调查
    由乡、村两级干部组成调查组,携带《申报表》开展入户调查,对每个对象调查走访知情群众不少于3人,重点询问调查对象婚姻史、生育史、节育史、收养史、户籍、居住地等情况,核实申报信息,请知情群众在《申报表》“知情群众签名”处签字,村级盖章。调查结束后核查人员在《申报表》“核查意见”签署意见(如:经查,申报信息准确)并签名。
    (三)乡级初审。
        乡(镇、街道)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卫生计生部门人员和全体调查人员对奖特扶对象进行初审,乡(镇、街道)分管计生工作的领导在《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政府公章。
    (四)乡级奖扶公示。奖扶拟新增对象和奖扶年审退出对象由乡级组织以村为单位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对象所在村(居)民小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特扶对象不公示。
    1.对公示无异议对象,将公示结果填入《申报表》“公示情况”栏,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和《退出审批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等(特扶报送相应表册)一并报送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2.对公示有异议对象,重新进村(居)入户调查核实,如符合条件上报县级卫生计生局,如不符合条件发放《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五)县级复查、确认。
    1.复查
    县级卫生计生局相关股(科)指派专人、分乡(镇、街道)审查上报的材料,对需要补充调查的通知乡(镇、街道)限时补充调查并上报。
    2.确认
    (1)县级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在申报表签署意见。
    (2)对不符合政策的退档并由乡(镇、街道)发放《不受理(不符合)告知书》。

    联系电话:0835-224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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