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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供销社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来源:市供销社 发布时间:2016-12-29 10: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总 则

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方针政策。

三、目标任务:坚持“一岗双责”,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监督机制,严肃党纪政纪,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班子和干部队伍,积极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四、工作原则: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遵纪守法,违法必究。

五、实行机关党委统一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在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条 要 求

七、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保持政令畅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八、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公仆意识,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十、坚持“三严”(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四自”(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五管好”(管好自己、管好班子、管好分管科室、管好身边人、管好家属)。

十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

十二、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贪图享受,中饱私囊;不得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得败坏社会主义公德,玷污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形象。

十三、严禁在职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介绍任何工程、搞中介、当包头,从中牟取私利。在业务交往中,做到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不得吃、拿、卡、要,刁难他人。

第三条 职 责

十四、党委职责

(一)认真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会议精神,抓好落实。

(二)加强对机关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不断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监督、有检查、有总结。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坚持正反面教育,对党风廉政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加以制止,对发生的案件要认真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十五、党委书记职责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其他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全体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重要领导责任。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做到与日常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一起落实。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调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督促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督促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按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行为,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

十六、党委委员职责

(一)协助分管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机关总支专职书记主抓机关党的建设工作。

(二)按照党内五项监督制度的有关规定,协助书记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方面的不正之风。

(三)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分管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教育并管好配偶、子女,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不廉洁行为。

十七、在职和退休支部书记对所属党员、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八、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十九、全体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相互监督,协助做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条 实 施

二十、各党委成员要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组织实施,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十一、把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十二、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认真听取在职和退休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搞好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三、每年党委书记对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对分管科室负责人要进行二次以上廉政谈话,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二十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考核使用干部和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凡有违纪违规行为和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好的干部不能评为先进个人,更不能提拔重用。对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积极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员、干部,要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条 处 理

二十五、党政领导干部和全体党员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视情况进行处理。

二十六、各有关负责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需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党组研究,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给予处理。

(一)对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指示或部署不贯彻落实,不监督检查,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对已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不按有关规定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原则和规定选人用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对已发生的违纪案件,瞒案、压案、拖案,干扰查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对责任范围内人员出现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责任范围内出现其它有关党风廉政严重问题的,应比照上述各项作出相应处理。在对上述责任者进行处理的同时,对有关党风廉政问题还应责令限期改正。

二十七、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追究责任的,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做出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二十八、在党风廉政方面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并已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对责任者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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