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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商务和粮食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6-12-09 15: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1

主体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经济合作、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商务、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二).承担指导和协调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加快商贸服务业、社区商业和现代物流业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研究提出促进市场体系建设的规划和支持政策,组织编制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四).承担牵头协调全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六).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研究提出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市粮食企业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情况,保障军队(含武警)、灾区、缺粮贫困地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

(七).指导、协调全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全市粮油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粮油仓储设施的报废、占用、拆迁审批、上报审批工作。指导粮食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各级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粮食系统安全生产。指导实施全市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八).指导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工作。负责国家、省和市预算拨付的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工作。编报全市粮食系统财务报表,组织编制年度决算。

(九).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拟订应对经济全球化、境外区域经济合作的对策措施,加强与自由贸易区、港澳台地区的商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发展。

(十).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对外贸易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参与制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市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我市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市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二).管理我市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会和经贸推介活动,指导以我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与发改委有关的职责分工

(一)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申报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计划。市商务粮食局负责在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全市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二)外商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市商务粮食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三)境外投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转报。市商务粮食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或转报。

(四)并购安全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粮食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商务厅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2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外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利项目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对合营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除商务部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重要敏感商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在省工商局注册的经营企业的加工贸易业务之外的其他加工贸易审批

责任主体

对外贸易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加工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网上受理申请后,对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进行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粮食收购许可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粮食行业相关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到经营现场查验粮食仓储设施和粮食检化验设施,提出是否给予行政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特许人不具有21年资格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1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6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 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 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3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6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7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8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9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按规定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按规定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0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1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追究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典当行经营明令禁止业务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典当行及其股东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只能由本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组织调查取证。案件承办人和参与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核审,并相应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本办法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当场或7日内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按法律规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并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专门承办案件。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应该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按期履行的,商务部可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予以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接到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者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

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6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的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取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质量检验人员、仓库保管员的或又无委托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或者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或者以及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经营者销售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责令转作饲料;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销毁。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报废汽车设立条件和规划认定

责任主体

市场建设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转报责任:将收受的拍卖企业提交资料转报商务厅。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二手车交易市场确认

责任主体

市场建设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局、四川省国税局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监管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劳务合作企业提供的(包括是否符合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金金额、管理人员数量、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法人代表故意犯罪记录、备用金是否足额缴纳等内容)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2、决定责任:作出检查通过决定,对未通过检查的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企业(不予通过检查的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外劳务经营企业违反合同规范管理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劳务合作企业提供的(包括是否符合法人条件、实缴注册资本金金额、管理人员数量、内部制度是否健全、法人代表故意犯罪记录、备用金是否足额缴纳等内容)进行检查,提出检查意见。

2、决定责任:作出检查通过决定,对未通过检查的制作《责令整改通知书》并送达企业(不予通过检查的告知理由)。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粮食仓储管理科,财务审计科,人事监察科,政策法规与综合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粮食调控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收购资格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举办会展备案(含变更)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备案机关应依法受理企业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报告责任: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2.处置责任:按照规定完成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和商品等物资供应和储备;按照规定履行市场监测职责;按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3.其他责任:配合上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督察、指导。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情况统计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报表日期是否符合,是否加盖单位公章,内容是否符合形式要件                                            

2.审查责任: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漏报、瞒报、迟报,是否有伪造行为,审核验资报告及出资证明书等,实地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领导签字生效,面向社会发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主管部门是否正确,是否在申报日期内。

2.审查责任:基础信息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经营信息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数据是否有错报及瞒报行为等

3.决定公布责任:确认完成后,企业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监督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管辖权,时效性及材料真伪。

2.审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说明。

3.决定公布责任:调查结束后,形成处理结论,决定是否纠正等,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7

权利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备用金缴纳、动用、退补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规定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通过决定(不予通过审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关于同意缴纳、动用、退补劳务合作风险备用的通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含企业代码管理)

责任主体

对外贸易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检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典当行年审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受理典当企业报送的年审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 对典当企业提交的年审报告书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结合检查情况出具转报意见。

3.决定责任:年审资料按时转报省商务厅。                              

4.事后监管责任:对省厅作出年度检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同时送达相关管理部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出具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立确认函并转报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申请企业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公布责任:经审查同意的,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4.解释备案责任:配合省商务厅对在本地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直销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企业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审查责任:受理单位对服务网点进行书面及实地核查。

3.决定公布责任:受理单位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4.解释备案责任: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报省商务厅。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商务部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备案初审。

2.决定公布责任:初审材料上报省厅,经省厅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3.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解释备案责任:按属地原则,商务主管部门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给予备案及变更。

2.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2.解释备案责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洗染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1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零售商促销备案

责任主体

流通与秩序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零售商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告知申请人。

3.解释备案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序号

2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出具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说明文件

责任主体

外经外资管理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批机关应依法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开设店铺说明文件。

2.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旅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5-235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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