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雅人社办[2012]15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2012]241号)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发放高温补贴的条件为我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当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二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12元。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