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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11-21 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前信息已于2018-12-16失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监管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雅安市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监管,促进各项新增建设项目依法依规用地,不断提高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是指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监管,是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包括划拨、出让)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土地使用权人全面履行土地审批中法定(约定)义务,达到节约集约高效用地的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本级规划区、飞地园区(经开区)、雨城区、名山区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县行政辖区的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五条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的要求或约定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存在批少占多、移址用地;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出让合同的要求或约定进行建设、投产;

(五)改变用途、容积率的,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

(六)工业用地是否达到投资强度;

(七)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八)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六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以供地政策的落实和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为重点,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跟踪管理、竣工验收、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手段,实现对辖区内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第七条 国土部门应及时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准确把握动态巡查的基本内容 ,突出工作重点,严密业务流程,落实专岗专人,保障工作条件。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跟踪。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国土部门应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提取《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对已供土地的公开信息、土地价款缴纳、开竣工、定期巡查等情况作详细记录,填报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二)信息现场公示。国土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的相关内容,形成《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土地使用权人应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容积率、四至、建设单位、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

(三)价款缴纳提醒。对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前3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国土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提示书》,提示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人员应及时将价款支付情况及相关凭证录入监测监管系统。

(四)开竣工预警提醒。对于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国土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在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并送达土地使用权人,提醒其按期开工或竣工,同时提示其违约风险及违约处理等事宜。对于依法批准延期的,应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中更新信息,并按照新的开工、竣工时间进行监测监管。

(五)开竣工申报。国土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市、县国土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动工申报书》和《建设项目竣工申报书》,并提供相应的建设用地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国土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六)现场核查。国土部门要在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竣工验收等时点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获取同一角度、不同时期全景照片,并在《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核查记录要在获取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监测监管系统。

(七)闲置土地查处。国土部门应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的要求,认真履行各项程序。对涉嫌构成闲置的建设用地及时开展调查、认定和处置,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监测监管系统,同时填报相应的法律文书和案卷表;对于确认的闲置土地及处置结果应在国土部门门户网站和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抄送同级金融监管等部门。

(八)诚信档案建立。国土部门应根据监测监管系统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记录,建立用地诚信档案。对于未按要求现场公示用地信息、提交开竣工申报书、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竣工、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以及存在闲置土地记录的,列入诚信档案。列入诚信档案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土地出让的主体,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利用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九条 国土部门的监督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土地使用权人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就有关土地利用情况作出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条 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执行。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拟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土部门应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部门应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的,由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含雨城区、名山区、飞地园区(经开区),下同〕审批,及时函告同级国土、财政、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或因实施低效利用再开发存量土地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在符合城乡规划、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调整和变更用地规划条件,及时函告同级国土、财政、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并附具规划调整批准文件、处置方案。在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收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后,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或竣工验收,并及时将处置结果函告同级国土部门。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必须收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将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三条 去产能工业企业在符合城乡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整体或部分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 对全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可向规划部门提出转型为住宅用地的申请,规划和住房保障部门经法定程序批准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可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土部门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的规划条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约定土地用途、需补缴的土地价款、开竣工时间等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未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存在批后利用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约定的,应严格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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