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人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监分局关于《雅安市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雅安市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市政府金融办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扶贫移民局 人行雅安中心支行 雅安银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七部门印发的《四川省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行动方案(2016-2020年)》(成银发〔2016〕6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作用,支持全市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雅安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总体安排,遵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方略,以精准对接“五个一批”金融需求、精准完善政策措施、精准强化管理手段为主线,以“金融扶贫惠农工程”为载体,合理配置金融资源,完善金融基础服务,支持全市贫困村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
二、总体目标
通过大力开展金融扶贫工作,增强贫困人口运用金融发展自身的能力,激活贫困村发展的动力。全力推动金融服务到村到户到人,力争让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都能按需获得贷款,让所有需要金融服务的贫困人口都能获得便捷的现代金融服务,助力脱贫攻坚,确保到2018年全市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和贫困村全部退出,到2020年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准原则。以精准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出发点,找准扶持对象,明确责任,制定并实施精准措施,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和“怎么扶”问题,推动金融扶贫成效精准。
(二)坚持突出重点原则。加强与贫困村发展规划的衔接,重点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特色产业发展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
(三)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立足开发式扶贫,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突出金融扶贫的“造血”功能,既注重资金投入又注重风险防控。
(四)坚持统筹协调原则。加强贫困村金融与财税、产业、扶贫等政策资源、信息共享、创新发展等方面的统筹协调,推动形成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合力。
四、主要内容
(一)贫困户口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为全市有劳动力、有贷款意愿、有良好信用、有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四有”)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金融支持,切实解决贫困户“贷款难、利率高”问题,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支持贫困户脱贫致富。
建立和完善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构成、生产生活、就业就学、金融需求等内容的贫困户金融服务档案和金融支持台账,实行“一户一档”。针对贫困户资金需求特点,灵活确定贷款期限,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担保公司担保、联保等多种增信措施,缓解贫困户缺乏有效抵押担保手段问题,提高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力度,落实好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优惠政策,对符合“四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贷款的覆盖面达到100%。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临界扶贫对象创业就业提供支持。积极发放助学贷款,缓解贫困户家庭学生就学难题,为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提供有力支持。按照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雅安市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雅财金〔2016〕57号)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市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扶贫特殊贷款,财政部门按年度实际发放贷款损失的20%给予经办金融机构风险补贴。
(二)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为“实施一个项目、安置一方群众、实施一方脱贫”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积极满足搬迁贫困人口的基本生产生活融资需求,支持到2016年具有搬迁条件和意愿的贫困人口应搬尽搬,促进贫困人口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的主导作用,主动对接贫困地区移民搬迁规划,积极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争取多方政策资源倾斜支持。按照保本或微利原则发放低成本、长期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加强贷后管理,强化风险识别和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确保资金专项用于搬迁人口安置住房。加强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其点多面广、贴近基层的优势,全面做好安置区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和安置区种养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后续产业的金融服务工作,支持拓宽搬迁贫困人口就业和增收渠道。按照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雅财〔2016〕311号)要求,市级设立500万元“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的基金不低于100万元。
(三)特色产业促增收金融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相关企业、返乡农民工等提供金融支持,强化其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贫困人口通过发展生产和务工实现增收脱贫。合作银行指导帮助无产业发展项目的贫困村村级集体经济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金实现收益最大化。
立足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积极支持绿色生态种养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发展,支持培育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支持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更多贫困人口获得农业全产业链带来的收益。精准对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企业和返乡农民工、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等的金融需求。完善和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家庭农场+农户”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强化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人口的利益联结机制,组织带动贫困人口增收致富。按照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雅财〔2016〕311号)要求,市级设立200万元“返乡创业就业贷款分险基金”,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设立的基金不低于100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蒙顶山茶交所、汉源花椒交易中心(汉源特色产品中心)和芦山交易中心挂网销售农产品的,交易手续费全免;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交易中心开设电子商铺的,免费给予技术支持。
(四)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不同金融机构作用,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提供支持。
金融机构加强与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对接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生态环境等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充分利用信贷、债券、基金、股权投资等多种融资工具加大支持力度。针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项目,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商业性金融的协调配合作用,特别是农业发展银行要注重发挥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作用,有效撬动商业性信贷资金的投入。改进和完善信贷管理,在信贷资源配置、信贷审批权限设置等方面给予倾斜。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
(五)基础金融服务到村到户。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和支付结算服务体系,建立起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乡(镇)的金融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银行、证券、保险机构优化网点布局,进一步向乡镇延伸网点,支持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电力、通讯等基础条件情况,确保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及时跟进,实现贫困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加强贫困村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现代化支付系统延伸至贫困村所有银行网点。大力推广银行卡、电子账户等非现金支付工具,进一步加大ATM机、POS机、转账电话等自助机具在贫困地区的布放和改造升级力度,积极推进金融1C卡、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在贫困地区的应用。持续深入开展“支付惠农示范工程”创建活动,巩固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既有成果,推动相关金融机构在贫困村创建一批助农取款优质服务示范点和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示范站,加载人民币反假、反洗钱、零钞兑换、消费维权、征信采集、政策咨询、金融宣传等内容,搭建多点合一的农村扶贫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深化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拓宽受理金融机构范围。支持贫困户足不出村就能获得小额取款、查询、转账、汇款、缴费等基础金融服务。
(六)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促进信用与信贷联动,有效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在精准扶贫金融服务中的作用。
创新建立由农村基层党组织、“驻村第一书记”、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定制度,推进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评选,开展“诚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各类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农村信用环境。强化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加大信用评定结果运用,促进信用与信贷有效结合,对诚信主体在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倾斜优惠,对失信主体给予相应限制。支持条件成熟的农村电商平台依托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逐步发展成为服务于农村主体的征信服务机构。拓展和优化征信服务,采用在涉农金融机构安装配置自助查询设备、互联网查询等多种方式,为农村主体依法查询信用报告提供便利。
(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普及培训,支持农村居民学习金融、了解金融和运用金融,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对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贫困村“第一书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农村“两权”抵押贷款、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其运用金融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发挥其组织和带动示范作用。组织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月等活动,加强金融政策以及反假币、防金融诈骗、自助机具使用、信贷产品、理财等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与培训,提高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风险防范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制售使用假币等非法金融活动。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渠道,优化处理程序,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金融扶贫典型示范村和示范县创建。发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农户信用贷款“整村推进”,对获得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的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明确优先吸纳贫困户就业要求。金融系统定点帮扶的贫困村为切入点,建立人民银行货币信贷政策与金融机构对口帮扶联动机制,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信贷支持、捐赠等方面加大对定点帮扶贫困村的支持力度,形成多方参与的精准扶贫金融服务良好局面。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贫困村基础设施、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结合项目等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各类经济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等的信贷投放和农业保险支持,直接或间接支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同时,依托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加载人民币反假、反洗钱、零钞兑换、消费维权、征信采集、政策咨询、金融宣传等内容,搭建多点合一的农村扶贫金融综合服务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发挥各类金融机构的主体作用。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争取农发专项建设基金落地,为贫困地区提供金额大、期限长、成本低、使用灵活的资金。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下沉金融服务重心,完善信贷管理,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对贫困村信贷规模、审批权限、考核机制等给予倾斜支持,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邮政储蓄银行要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加快资金回流农村。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支持设立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要加大对企业培育辅导力度,积极参与“送金融走基层”等活动,推动企业通过“创业板行动计划”实现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融资,到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创新特色农业保险险种,扩大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开展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推广“保险+信贷”模式,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散和信贷增信作用,完善针对贫困人口人身和财产的保险保障体系,防止因灾因病返贫。在防范风险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网络金融业务,服务农村电商发展。
(二)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引导作用。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要积极争取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切实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水平。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微企业等获得融资。完善宏观审慎管理,认真落实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定向降准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促进贫困地区信贷资金投入。
(三)加强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探索整合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撬动作用。认真落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精准扶贫、支小支农等财政金融互动政策,撬动更多金融资源向贫困村和贫困户倾斜配置。建立健全贫困地区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专项用于贫困户贷款以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经济主体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建立政府扶贫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支持设立或做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为脱贫攻坚提供担保支持。
六、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雅安市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市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联系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和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行长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雅安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负责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政策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强银政合作和融资辅导对接。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要健全组织工作机制,完善细化工作措施和配套制度安排,制定差异化的金融扶持措施,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二)完善监测统计,强化跟踪通报。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要建立健全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定期统计监测制度,从县(区)、乡(镇)、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各层次,完善涵盖货币政策运用效果、信贷投放、信贷产品、基础金融服务等方面的监测指标体系。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按季、按月和不定期报送扶贫小额信贷、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情况、监测报表及统计台账。
(三)开展专项评估考核,强化政策导向。市协调小组要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金融服务专项评估制度,按年对各县(区)、各金融机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成效进行评估考核,不定期开展现场评估、督导和检查。加大评估结果运用力度,向县(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上级行(社)进行通报,将对金融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货币政策工具使用、综合评价、银行间市场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增强脱贫攻坚金融政策的导向力,确保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四)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村组、社区等的公共宣传栏,大力开展金融扶贫政策宣传,增强贫困户对金融扶贫政策的了解和运用。及时梳理总结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工作成效、典型经验以及成功案例,加强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促进形成各方关注、多方参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良好局面。
附件:雅安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
附 件
雅安市扶贫小额信贷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行动方案》(成银发〔2016〕67号)、省扶贫移民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实施意见》(川扶贫移民发〔2014〕310号)要求,创新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加快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步伐,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在扶贫开发中的造血作用,结合雅安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总体思路
金融机构针对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免担保、免抵押”贷款。政府通过贴息、风险补偿、购买保证保险等措施降低贷款风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支持,促进其发展增收项目,帮助其尽快脱贫致富。
二、工作原则
(一)扶持到户的原则。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摸清贷款扶持对象,核实贷款支持额度,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特惠措施,进一步完善思路、改进办法、创新方式,提高金融扶贫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信用贷款的原则。充分运用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信用档案,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联保制度,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得到无抵押、担保的贷款。
(三)商业可持续的原则。注重按市场规则推动扶贫小额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贷款产品,完善信贷服务。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调查评审放贷。
(四)尊重贫困户主体地位的原则。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让建档立卡贫困户知晓相关程序和政策。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选择发展项目、自主申请贷款,不能侵占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权益。
三、扶贫小额信贷内容
(一)贷款对象。各县(区)扶贫移民局提供的建档立卡名单内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良好信用、有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四有”)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工作目标。对符合“四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贷款的覆盖面达到100%。
(三)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及购置小型农机具等创收项目。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保险费率。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含)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的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期基准利率。针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优惠优质的保险服务,合作保险机构要立足服务民生、服务扶贫攻坚的要求,按照公益性原则,合理确定保险费率。
四、政策措施
(一)选定合作机构。各县(区)政府在辖内选择网点多、覆盖广、服务好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信社)和保险机构作为全市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的合作机构。
(二)开展信用评定。在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广泛开展“信用户”创建活动,结合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情况,开展信用评定工作。
(三)贷款贴息。
1.贴息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2.贴息比例。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当期基准利率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贴息。
3.贴息方式。第一次贴息资金由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提前拨付到位,之后再由财政资金进行贴息。从第二次贴息起,相关部门再将贴息资金按季拨付给建档立卡贫困户,于每季末次月15个工作日拨付到位。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四)设立风险补偿资金。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坏账损失,市财政按各县(区)设立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8%给予补助。各县(区)可根据经济发展和扶贫开发需要逐步扩大风险补偿资金规模,风险补偿资金存入合作银行,作为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担保资金,合作银行按照不高于1:10的比例投放贷款。”
(五)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用于分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由借款人与合作银行、保险机构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扶贫小额信贷保险合同,期限应与贷款期限匹配。各县(区)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给予全额补贴。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律,综合考虑风险、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保费等内容。
(六)贷款损失补偿原则。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实行政府、银行、保险公司三方共同分担的原则。当单笔贷款发生损失时,合作保险公司承担损失的70%,剩余的30%由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承担其中50%、其余50%由合作银行继续追偿。合作保险机构年度累计赔付最高限额为年度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费总额的150%,超出赔付限额部分,由县(区)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弥补方案。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扶贫小额信贷损失风险分担机制。
(七)落实金融配套政策。承贷银行加强贷前审查、贷中监测和贷后管理,保证贷款安全。人民银行雅安中心支行加强指导,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增加支农再贷款规模,逐步提高支农再贷款引导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重。监管部门适当提高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的监管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本地实际和相关需求,可逐步增加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扶贫部门要建立健全贫困户等信息管理系统。
五、工作流程
(一)摸清实际情况。合作银行要和当地扶贫移民局取得联系,及时收集贫困户花名册(《贫困户基本情况表》),根据花名册逐户核实贫困家庭的情况。核实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家庭劳动力、贷款意愿、贷款额度、贷款资金使用项目、贷款期限等情况。
(二)信用评定。按照《四川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办法》(川办发〔2011〕35号)要求,由建档立卡贫困户向所在村评定小组提出申请,经村、乡评定小组逐级评定,合理确定各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额度。
(三)贷款申请、发放与偿还。
1.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项目资料等,向贷款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2.受理和调查。贷款机构接到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贷款项目等内容进行审查,及时落实信贷人员进行调查,其中对经调查不符合贷款条件或不能全额满足贷款金需求的,要及时反馈借款申请人。
3.审批和放贷。贷款发放机构根据审查、调查情况,按有关贷款程序及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四)贴息。合作银行按期统计汇总当期结息情况,并报县(区)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复核后,及时将贴息资金划转到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应通过贫困户关联账户(如:一卡通、一折通等)将贴息资金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风险补偿。如出现贷款损失,先启动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再启动政府设立的风险资金补偿,剩余部分由承贷银行继续追偿。
六、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由雅安市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组织实施,各县(区)、乡(镇)对应建立本级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协调小组,乡(镇)、村成立信用审核小组。形成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协调联动的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格局。市协调小组要定期检查督促各县(区)推进情况,协调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县(区)、乡(镇)将扶贫小额贷款的管理、本息收回、不良率等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体系。确保扶贫信贷资金放得出、收得回、贫困农户能致富。
(二)建立统计分析机制。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及贴息资金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和村级公示公告制度。县(区)财政、扶贫、人民银行和合作银行等部门要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经济档案,记载贷款户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贷款发放、收回、贴息情况。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每年向市级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总结。每月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推进情况。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第一责任。贷款发放后,县(区)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协助银行开展贷款管理工作。各县(区)财政、扶贫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贷款申报程序、弄虚作假、推荐发放人情贷款以及违规使用贷款等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贷款银行要加强贷款的监测、检查力度,及时识别和处置贷款风险。各乡(镇)要对取得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所在村进行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保证扶贫开发金融服务的公信力。对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取消其信用户称号。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黑名单,将存在恶意欺诈和逃废债务等失信行为的借款人列入黑名单,并建立联合追讨机制。定期发布黑名单,对黑名单所列人员,不再予贷款和承保。
附件:扶贫小额信贷测算指导意见表
附 件
扶贫小额贷款资金测算指导意见表
单位:雅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时间:2016年9月2日 未标注单位:万元
县(区) |
2016年未脱贫户数(户) |
“四有”建档立卡贫困户(户) |
发放信贷资金 |
1年贴息资金 |
风险补偿金规模 |
市上财政补助控制数 |
1年保费补贴资金 |
雅安市 |
10258 |
3420 |
13720 |
595.08 |
- |
109.68 |
342 |
雨城区 |
1819 |
606 |
2430 |
105.44 |
243 |
19.44 |
60.60 |
名山区 |
755 |
252 |
1010 |
43.85 |
100 |
8.00 |
25.20 |
荥经县 |
1014 |
338 |
1360 |
58.80 |
136 |
10.88 |
33.80 |
汉源县 |
3084 |
1028 |
4120 |
178.87 |
412 |
32.96 |
102.80 |
石棉县 |
1409 |
470 |
1880 |
81.78 |
188 |
15.04 |
47.00 |
天全县 |
1032 |
344 |
1380 |
59.86 |
138 |
11.04 |
34.40 |
芦山县 |
775 |
258 |
1040 |
44.90 |
104 |
8.32 |
25.80 |
宝兴县 |
370 |
124 |
500 |
21.58 |
50 |
4.00 |
12.40 |
注:1.“四有”指有劳动力、有贷款意愿、有良好信用、有产业发展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户数按总数的1/3、贷款额度按平均每户4万元、利率按当期基准利率(4.35%)、保险费率按2.5%发放的信贷资金进行测算。
3.市财政按各县(区)设立风险补偿金规模的8%进行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