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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天宝飞地园区(雅安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市经开区 发布时间:2015-12-23 17: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第一条 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飞地园区(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公开义务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园区各部门、乡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七)不履行保密审查责任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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