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依申请警务信息公开的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和《四川省公安厅警务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警务信息,是指我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记录、保存的警务工作信息。
第三条 警务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民警的监督。
第四条 建立警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警务信息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开展信息的比对、确认,保证与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指南
第五条 警务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
1、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2、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3、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4、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7、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8、重大警务工作部署、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9、本地区社会治安动态;
10、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处理情况;
11、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12、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13、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二)应向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1、公安机关干部人事政策及可公开的执行情况;
2、公安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及管理情况,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情况;
3、经费预算及具体财务收支情况,但属于保密经费的除外;
4、涉及民警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5、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三)市局警种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相关警务信息
1、治安支队应重点公开户籍、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治安行政管理政策以及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办理情况;
2、刑侦支队、经侦支队、禁毒支队应重点公开重大犯罪案件的侦破情况,当前犯罪活动的主要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
3、交警支队应重点公开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方面的政策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方面的信息;
4、消防支队应重点公开公众消防安全须知事项,消防行政处罚、监督抽查、火灾事故调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面的信息;
5、出入境管理处应重点公开出入境管理政策以及公民办理出入境证照的有关信息;
6、监管部门应重点公开羁押人员伙食费标准、加餐代购物品收费标准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会见(探视)、请假、通信、治病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下列警务信息不应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5、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审查
第七条 市局制发的各类文件,应当公开的其他警务信息,按照保密规定,由部门报送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公开;属于重大事项、本部门难以作出决定或者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文件要求审定。
第四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过错追究
第八条 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对各部门警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落实责任追究。
第五章 警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九条 全局所有拟公开的警务信息,均需进行涉密内容审查,并必须提交局指挥中心、法制处等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警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