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5-12-23 15: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不得公开以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一)各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无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严格执行“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和“谁上网谁负责”的保密管理规定。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

三、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体系。制定工作流程,指定审查人和审批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四、规范保密审查工作程序。对于一般性的日常工作信息,须由科室负责人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信息内容保密初审,并予签名负责。再由分管局领导签名审批同意后向外提供或发布;对于重大信息、重要数据和各类涉及民众的通知公告,还需由保密领导小组组长、局长签名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外提供或发布;对于特别重大的信息,必须报请上级保密部门进行审批。操作人员凭审查意见与手续予以提供或发布,并做好审查意见书的保管和归档工作,以备后查。

五、用于上网发布信息的计算机必须做到专机专用。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的计算机明确为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密信息。

六、对标有秘密标志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认为符合解密条件,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七、在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的工作中,遇有是否涉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向上级保密部门咨询或征求意见。

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妥善处理好“保”与“放”的关系。不得以保密为由将应当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九、对不经保密审查、审批,擅自公开发布、传递或处理涉密信息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