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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9-17 09:2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已完工项目尽快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雅办发〔2013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审计的重要性

当前,全市灾后恢复重建进入决战攻坚阶段,大量重建项目进入中后期建设,部分已竣工项目相继投入使用。加快对竣工重建项目的结(决)算审计工作,是全面反映重建成效和成果、促进坚守廉洁重建和厉行节约底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的重要性,在深入推进项目建设的同时,进一步抓好竣工验收和竣工审计工作,杜绝建设程序不完善、竣工验收不及时、竣工资料不齐备、工程结算高估冒算、资金久拖不清算等现象,确保重建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合法合规,经得起检查和历史检验,为全面完成重建目标和规划建设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职责

(一)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规定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实、完整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及时提交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二)建设单位职责。

1.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负责对已完工项目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并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竣工结算文件经审核完备(完善)后,应当及时提交进行审计。

2.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照灾后恢复重建相关规定和建设内容进行账务设置和账务处理,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后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门或审计机关进行审核(审计)。

(三)财政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财政评审:一是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进行评审,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二是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变更和材料、设备认质认价进行评审确认;三是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审批。

(四)审计机关职责。

1.竣工结算审计。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一是对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进行审计;二是对工程造价、投资控制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三是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四是对参建各方履行合同约定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履职尽责、履约到位;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财务决算审计。审计机关负责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审计监督,重点对投资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要公共建筑项目进行审计。

(五)市政管办职责。

市政管办牵头负责中介机构信息库的建立及综合管理工作,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服务中心,规范中介机构选取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管体制。

(六)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单位委托或安排,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造价咨询(审核),承担以下职责:一是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业;二是对出具的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三是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配合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单位的审查复核工作。

发展改革、规建和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领域和下属单位的竣工结(决)算进行业务指导、工作协调和行业监管。

三、规范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

进一步落实主体主责,创新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审核和审计监督“两道闸门”,规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流程。

(一)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审核职责,严把第一道闸门。

建设单位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按要求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自行或组织监理单位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依据合同条款对签证、变更、索赔、认质认价、工期延误责任划分等事项以及工程造价准确性进行审查。经审核完善后的竣工结(决)算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整理和立卷。

经建设单位严格审核后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审计机关提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凡提交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建设单位对结算资料审核情况说明》,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二)审计机关严格审计监督,严把第二道闸门。

1.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审计机关收到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申请后,安排审计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对初审不具备审计条件的,审计机关应书面说明原因,并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送审资料或将送审资料退回建设单位

2.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机关对初审后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应当接收资料和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并在接收资料后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相关部门、下级审计机关和专业技术人员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形式开展审计监督。审计组织方式应告知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3.安排实施审计。对政府投资灾后恢复重建重点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审计,审计机关应当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和上级审计机关备案。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在竣(交)工验收或者试运行期满后,及时向审计机关提请工程竣工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在具备条件情况下,一般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

对灾后恢复重建其他项目,审计机关按照同级政府安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定意见。

4.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机关完成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后,应出具审计报告或审定意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四、加快财务决算审核审批

整合财政、审计资源,加快推进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促进竣工项目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全面反映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投资完成效果。

(一)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完善会计凭证、账簿等基础资料,及时向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申请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核)。

(二)明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办法。本着整合资源、提升效率、加快进度的原则,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共同完成灾后重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核)工作。审计机关主要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开展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对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审核,如有必要,财政部门也可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履行互相监督的职责,对审计(审核)结果有重点的开展交叉复核。

(三)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财政部门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批复,批复作为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的依据。

五、严格规范购买社会服务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强化监督管理

(一)规范社会中介机构选用、监督制度。审计方式确定为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由审计机关协同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取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与中选的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费用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有关规定计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总投资

1.选取社会中介机构基本程序。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织方式——通知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在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选取社会中介机构——与中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社会中介机构按审计机关要求开展审计。

2.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具体方式。审计机关采取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导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求制定中介机构选取公告,审定中选中介机构审计方案,牵头组织踏勘现场、对量算价、交换意见等关键环节,协调重大事项的审核认定,并负责对中介机构审核结果进行抽查复核,最终形成审计机关审计结论。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加强管理。

3.对社会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审计工作结束后,由审计机关牵头,根据工作效率、审核质量、服务承诺等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向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备。

(二)规范购买社会服务制度。

1.根据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实际情况,经审计机关、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可按单个项目或采取打捆的方式选取社会中介机构。

2.审计机关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

3.审计机关应加强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的监督管理,引进或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参与项目审计和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结果进行管理、监督和审计复核,促进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委托或安排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决)算费用不能重复计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市审计局引进(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购买社会服务不能计入项目总投资的相关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另行安排资金预算予以保障。

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经费按雅安市财政局雅财〔2007102号文件执行。

各县(区)应加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的经费保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六、加强竣工审计监督

(一)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查处。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意见提请办理竣工结(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审计机关依法做出的审计结论与送审结算金额误差在15%以上时,依据《建设单位对结算资料审核情况说明》和相关审计情况,对建设单位未作出合理说明以及有疑点的,建设单位存在失职渎职的,由审计机关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存在失职渎职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对审计报告(审定意见)要求应予整改完善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

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给予审计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应当追究领导干部、领导人员责任的,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

审计机关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和整改等情况。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三)搭建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管理平台。

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搭建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的项目管理平台,共同发挥监督合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审计效率。

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及时提供项目结算审计所需资料,并负责召集勘察、设计、监理、供货等单位及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开展。

七、中央、省上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审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九、对非“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竣工结(决)算审计,按原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1.关于申请对xx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

算审计的函(模板)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目录(参考)

3.关于申请对xx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

计的函(模板)

7.成一定建有相应4.建设工程竣工决算送审资料目录(参考)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598


附件1

雅安市xx单位

关于申请对xx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函

(模板)

雅安市审计局:

我局(校、院等)xx工程经省(市、县)发改委xx文号立项,属“4·20xx(灾后重建、港澳援建等)项目,现向你局申请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一、批复简要情况

包括可研批复、立项批复、初设批复等情况,说明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到位资金、招标核准事项等内容。

二、招标投标简要情况(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包括公开招标或比选,中标单位、中标金额等情况。

三、工程建设简要情况

工程于20xxxxxx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xx万元,于20xxxxxx日正式开工,20xxxxxx日正式完工。目前,xx工程已完成竣(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已编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经我局(校、院等)审核,送审资料齐备。

现向你局申请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清单

                                  xx单位

                             20xxxxxx


附件2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目录

(参考)

1.项目审批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规划、土地、环评、安评、水保、消防、施工许可等审批核准文件。

2.施工招标投标资料: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含补遗通知书、标前答疑等);经财政评审的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

3.其它招标投标资料: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料及合同(协议);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协议)等。

4.施(竣)工图资料: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报告、竣工图。

5.开工前资料:图纸会审纪要、原始地貌测量资料、地勘报告、开工令等。

6.施工过程资料:经济技术签证(核定)单及施工过程中的其它签证资料;中间计量资料(公路项目);隐蔽资料及其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重要部位的施工影像资料;地基验槽记录;其它与工程相关的会议记录及往来函件等。

7.变更审查资料:财政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新增项目进行评审的报告及其它变更审查、审批文件;

8.工程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施工企业取费证、安全文明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经建设单位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应在送审结算书封面加盖公章并注明“同意送审”字样)。

9.电子版资料:投标时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竣工图纸、送审竣工结算书(含工程量计算底稿)电子版。

10.送审资料承诺和审查资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结算审计承诺书;建设单位对结算资料审核情况说明》。

11.建设单位、审计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附件3

雅安市xx单位

关于申请对xx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进行

竣工决算审计的函

(模板)

雅安市审计局:

我局(校、院等)组织建设的xx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已于20xxxxxx日完成工程结算审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相关规定,我局(校、院等)已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现向你局申请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建设工程竣工决算送审资料清单

                                  xx单位

                             20xxxxxx


附件4

7.成一定建有相应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送审资料目录

(参考)

1.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或说明书、竣工决算会计报表。

2.会计核算资料(总、分类账簿、记账凭证等)。

3.财政拨付资金文件,资金来源构成情况说明。

4.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文件、制度、办法。

5.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包括:(1)项目申报和立项审批、核准、报建等文件 ;(2)初步设计(包括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批复;(3)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标投标文件和中标(中选)通知及合同文本;(4)开工报告、开工令;(5)财政评审报告;(6)项目调整投资概算审批文件及资料;(7)工程初步验收资料及会议纪要、缺陷整改资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意见。

6.经营性项目试生产情况报告;非经营性项目投入使用效果。

7.电子版资料:财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电子版。

8.送审资料承诺: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决算审计承诺书。

9.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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