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我市部分排污费收费标准将按省上规定作如下调整: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我市各有关部门将继续加强在线监管,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积极建立约束激励机制;增强环境执法检查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