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区域合作发展利益分享机制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15〕4号)精神,为进一步增强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县域经济协调发展,现就兼并重组、共建园区等跨区域项目、跨区域合作中财税利益分配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同步奔康致富”目标,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优质资源高效利用、区域市场相互开放、优势产业集聚发展,形成区域产业集群,让市、县(区)共享发展成果,助推县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体制不变,平等协商。市、县(区)是建立健全跨区域财税利益分配机制的主体。相关县(区)平等协商确定财税利益分配办法,做到开诚布公、公平公正。
实事求是,互利共赢。坚持尊重客观、立足实际的原则,通过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实现市、县(区)共享、共赢、共同发展。
适时调整,优化完善。县(区)根据改革要求和外部条件变化,及时沟通协商,对财税利益分配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完善。
二、分类处置办法
跨区域经济合作主要包括总部经济、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飞地经济、企业迁建、招商引资等形式。各相关县(区)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合作模式和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财税利益分配办法,促进全市经济实力整体提升。
(一)总部经济。通过建立健全总部经济财税利益分配机制,合理均衡企业总部与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财税利益分配关系,让相关县(区)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促进相关县(区)共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对增值税及附加收入,根据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分别占销售总收入比重计算分配;对企业所得税,主要选择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二)企业兼并重组。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兼并重组财税利益分配机制,让相关地区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共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对收入存量,按确保既得利益原则进行分配,有关县(区)要相互核实税收及附加收入基数后确定。对兼并重组后的收入增量,综合考虑兼并重组前的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盈利水平等因素,并赋予相应权重计算分配。如兼并重组后企业产生的税收及附加收入较兼并重组前减少,相关各方按兼并重组前各自的税收及附加收入基数所占比重予以分配。
(三)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跨市(州)水电开发项目已有明确的利益分配办法,跨县(区)水电开发项目参照执行。通过建立跨区域项目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推进跨区域项目合作共建,深化区域合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在建期间产生的收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分配;不能划清归属的,根据各方要素投入、工程合同金额、工程量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建成后产生的收入,按项目在各方的占地面积、资源储量、政府投入、成本耗费和经营收入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四)园区合作共建。园区合作共建指政府间通过共同投资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通过建立健全园区合作共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支持各方共建,促进地区间加强合作,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推进产业转移,提升园区承载能力和集聚效应。
园区合作共建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共建园区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选择共建各方对园区的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园区公共服务成本、园区所在地原有企业和共建各方迁入企业纳税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五)飞地经济发展。飞地经济指飞出地将资金、项目投向行政上互不隶属的飞入地,推进双方优势有机结合、实现互利共赢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通过建立健全飞地经济财税利益分配机制,促进飞地经济有序发展,整合区域要素资源、缓解发展瓶颈制约。
企业在飞入地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综合考虑双方在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方面投入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飞地园区(经开区)利益分享机制按照《四川雅安芦天宝飞地产业园区(四川雅安经济开发区)共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迁建。通过建立企业迁建财税利益分配机制,理顺迁入地、迁出地之间的利益关系,促使迁出地政府支持企业搬迁、迁入地政府为迁入企业服好务,减少企业迁建的行政障碍,支持企业转移迁建,促进资源高效配置,优化产业布局。
企业迁建完成后,企业迁建投产后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分别考虑企业迁出地既得财税利益和就业机会减少、迁入地要素投入和配套服务成本等因素,赋予相应权重进行分配。
(七)招商引资。本意见所称招商引资指市政府将引进项目布局到所属县(区)政府行政区域或县(区)间招商引资的经济行为。
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相关各方分配的财税利益主要包括: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所有税收及附加收入,综合考虑包括土地、基础设施投入、管理服务在内的招商引资成本和市、县(区)财力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落地企业税收及附加收入在相关方的分配比例和分配额度。
市内各县(区)间政府招商引资,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或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八)其他。在协商财税利益分配办法时,涉及水电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青衣江、楠桠河、大渡河、宝兴河水电企业税收分成缴库办法的通知》(雅财预〔2014〕20号)和《关于完善全市水电开发项目税收分成及缴库办法的通知》(雅财预〔2007〕45号)规定。
其他未提及的跨区域合作形式,由相关各方比照上述类似跨区域形式的处置办法执行。
三、税收解缴及利益结算办法
(一)税收征管及解缴。在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跨区域合作产生的税收收入由相关市、县(区)协商确定税收共享范围、解缴地点、解缴方式等,鼓励采取就地分别解缴入库的方式。其中: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雅安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雅财预〔2014〕45号)规定执行。跨区域合作产生的增值税,凡符合《雅安市财政局 雅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雅财税〔2014〕16号)规定的,其增值税的分配解缴按其规定执行。除此之外,在符合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视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益结算。对经过协商无法实现税收收入就地分别解缴入库的,市及相关县(区)可以按照协商确定的意见,由上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结算手续。其中: 对跨区域合作产生的税收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属于市、县(区)收入的,在办理财政结算时,由划出方列上解支出,划入方列补助收入。同时,分别确定相关各方的上划中央两税和上划中央所得税、上划省级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等财政指标,并据此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计算税收返还。
(三)联合检查。为确保市和利益相关县(区)切实掌握跨区域企业(项目)的纳税情况,市和相关县(区)税务机关应加强跨区域合作企业(项目)涉税信息交换。在此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按年联合实施税务检查,并统一出具处理意见。相关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或处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提交上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区)〔含飞地园区(经开区)下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建立健全区域发展利益分享机制对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要着眼发展,着眼未来,将建立健全区域发展利益分享机制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及市委三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具体措施抓紧抓好。
(二)加强组织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和工作协商机制,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同时,要加强对下指导督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县(区)要认真研究,吃透精神,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确保政策理解执行不走样。
(三)认真细化落实。各县(区)要在遵循“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不影响各级既得利益”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和自主协商沟通,明确财税利益分配时限、分配因素的比例和权重等要素。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报请市级财税部门协调处理。对在本意见出台前已在公平客观的条件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跨区域项目利益分配办法,可不予变动。
(四)积极探索创新。随着经济发展,对新出现的其他跨区域利益分配事项,要参照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客观实际,坚持平等协商、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探索跨区域利益分享的新方式、新模式、新机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