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17-04-01失效
我局所有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爱护和保管好固定资产是我们每个职工的职责和义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全局各科、室因业务需要,需购买或添置办公用品、办案设备、交通工具等,由各科、室头年做出申请计划,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否则不予报销。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保管。本局所有固定资产都是公共财产,全体职工都有使用的权利和爱护、保管的义务。各科、室购买的物品首先交办公室建帐、建卡,并办理领借手续后,交各科、室内勤或指定专人登记保管、使用。
第三条固定资产保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尽心尽力,爱护和保管好自己保管、使用的物品,非因公或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借与他人使用,造成损坏、丢失的按购买价赔偿。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损坏、丢失物品。凡擅自变价处理所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按物品的购置价赔偿,并扣发各项奖励之和的50%。
影响特别大,后果特别严重的,有关领导应负连带经济责任。
第四条公用书籍的购买、保管、使用亦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