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主席令第35号发布)。
(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材料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二、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 经营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上申报、下载打印)。
2. 经营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 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前6项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7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前7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二)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
1. 公司的书面申请报告。
2.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三)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
1. 公司的书面申请报告。
2.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
3.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四)办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1. 公司的书面申请报告。
2.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4. 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商务主管部门窗口提出申请;
(二)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将转报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三)市商务局依法审批,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须说明理由。
(四)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商务局窗口,服务电话:(0835)2227374;咨询电话:外贸科(0835)262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