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70%

来源:
2017-08-13 09:59
浏览:
收藏 打印

◎党校一切教学、科研和办学活动都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路线,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

◎在市委党校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70%;在各级党校教学安排中,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20%

◎每年度领导干部到党校授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得低于20%

◎市、县(区)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责任主体,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校工作

雅安日报/北纬网讯  市委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市党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更好地促进我市党校事业发展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党校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发挥党校作用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培养造就“四个铁一般”干部队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重大意义,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推动党校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推进发展振兴、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加快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党校姓党的根本原则。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校一切教学、科研和办学活动都要坚持党性原则、遵循党的政治路线,切实做到始终把绝对忠诚摆在首位、坚守党校教育政治本色,始终把高扬旗帜作为根本、锤炼党员干部信仰信念,始终把主动看齐当作关键、坚决执行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落实从严治校的基本方针,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坚持质量立校。

《实施意见》规定,要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主业主课地位。在市委党校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70%;在各级党校教学安排中,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20%。培训类班次,市委党校一般不少于2个月,县(区)委党校一般不少于1个月;进修类班次,一般不少于1个月;专题研讨班,一般不少于5天。在一个任期内,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由市委党校、县(区)委党校采取分片集中、统筹联办等方式轮训1次。加强党的理论教育,坚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作为理论教育中心内容,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导读课作为重要课程,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重中之重;加强党性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党史国史、革命传统、道德品行、法治思维、反腐倡廉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把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要提升党校科研咨政水平和影响力,加强思想引领、新型智库建设、管理机制创新。要加强以“名师工程”为统揽的人才队伍建设,教育引导党校教师夯实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忠诚于党、忠诚于党校事业,站稳党的立场,坚定党的信仰,践行党的宗旨,着力培养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知名教师;加强党校与其他党政机关和单位干部的交流力度,探索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的党校教师管理体系,探索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定和岗位聘任办法;实行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制度,市、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到同级党校授课1次,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不定期到党校授课,每年度领导干部到党校授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得低于20%。要改善党校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发挥党校系统整体优势。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和改善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市、县(区)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责任主体,要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校工作;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每年至少到党校调研指导1次。强化党校工作合力,建立干部教育培训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党校工作重大问题,党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和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选优配强党校领导班子,市、县(区)委党校校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常委兼任。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