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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关于印发《雅安市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9-12 09: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

为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推动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走深走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升专项行动,现将《雅安市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9日


雅安市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升专项行动方案

制发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为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雅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雅安市创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聚焦依法行政制度领域突出问题,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依法行政制度运行机制

1.完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运行机制。按照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要求,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规范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修订《雅安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出台《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管理办法》《雅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各环节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12月30日前〕

2.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党对地方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制定、修改过程中遇到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二)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

3.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4.加大重要制度建设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对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评估。每年至少引入第三方评估3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5.充分评估论证。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要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6.广泛征求意见。除依法采取非公开征求意见的外,行政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当面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群众代表的意见。每年至少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方式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要充分研判,采纳情况要通过门户网站、移动客户端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反馈。对相对集中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7.严格审核把关。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及时将送审稿及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核意见、制定依据和其他材料报送政府办公机构,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审核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符合要求的,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对没有必要制定的,直接退回起草单位;对材料不完备或者不规范的,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说明情况后转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文件的制定主体及权限、程序、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修改(明确修改意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说明理由)”的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8.坚持集体审议。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集体审议要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不同意见要如实载明。〔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9.及时公开发布。严格落实“三统一”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XXX规〔20XX〕XX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10.做好解读工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做好出台时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三)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11.强化备案审查。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制定机关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部门备查。司法行政机关每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部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12.加强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机制。市、县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12月30日前完成本次全面清理工作。制定机关要根据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开展相关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失效、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处理。清理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13.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制定机关每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今年任务于12月30日前完成,2024年任务于6月30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14.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设置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统一在专栏发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及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合法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备案审查、后评估、清理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及时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标记处理。〔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15.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对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归档,于12月30日前完成对2022年以来制定、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建档归档。〔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创建期间并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提升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对照工作方案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做好相关工作,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主体。

(二)突出问题导向。针对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中的短板和薄弱环节开展自查,重点查找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后评估、备案审查、清理、信息公开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切实改进措施。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各部门要围绕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推进落实,落实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12月30日前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专项行动进行检查。专项行动工作纳入创建期间法治政府建设及示范创建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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