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党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川民规〔2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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