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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商务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来源: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3-11-03 08: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序号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1

行政许可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4.《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

行政处罚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

行政处罚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单位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

行政处罚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涉嫌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5

行政处罚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的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7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8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9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0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涉嫌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1

行政处罚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3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或者供应商涉嫌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外经济贸易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5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政处罚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涉嫌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6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7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涉嫌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8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涉嫌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19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涉嫌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1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反违反经营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2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3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4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5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29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0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1

行政处罚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3

行政处罚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6

行政处罚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外经济贸易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7

行政处罚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外经济贸易科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8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外经济贸易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39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的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对外经济贸易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涉嫌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行为涉嫌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1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2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3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 年 第 4 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4

行政处罚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政处罚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方展会期间涉嫌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5

行政处罚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视案情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分工施行

47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8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49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50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回收的机动车为赃物或者用于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工具,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该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被治安管理处罚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51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52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53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或者不再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有关环境保护相关认定条件,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54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会同经信部门共同行使

55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市场建设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属地商务部门牵头,视案情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施行

56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第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57

行政处罚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流通秩序科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主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至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58

行政确认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第二十八条和(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市场建设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运行机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59 

行政检查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对外经济贸易科

1.检查责任: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0

行政检查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市场建设科

1.检查责任:对汽车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1

行政检查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六条

流通秩序科

1.检查责任:对直销企业服务网点开展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2

行政检查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市场建设科

1.检查责任: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九条

2.《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对外经济贸易科

1.受理责任:受理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办理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按规定缴存等情况。
3.决定公布责任:向社会公布审核合格的企业名单。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4

其他行政权力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第三条

流通秩序科

1.受理责任:受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申请,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组织服务网点所在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服务网点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

3.转报责任:将审查情况转报商务部。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暂停

65

其他行政权力

零售商促销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流通秩序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章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6

其他行政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

流通秩序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7

其他行政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流通秩序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8

其他行政权力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流通秩序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69

其他行政权力

举办会展备案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第五条

流通秩序科

1.受理责任:公示举办会展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同意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35-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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