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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02-22 17: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

《雅安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雅府发〔2018〕4号)于2018年4月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在便利市场准入、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不断探索改革,上述规范性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滞后于实践。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修订出台《雅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雅府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章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登记机关、登记原则、申请人义务等内容。第二章为登记,主要包括登记所需材料、“住改商”、“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场所禁止等内容。第三章为监管,主要是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职责。第四章为附则,主要包括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三、重要意义

一是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进一步延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推广实施集群注册登记模式,降低初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成本,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发展。允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是进一步明确“场所禁止”限制条件。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无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禁止新设产生油烟、异味、废弃的餐饮服务项目,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禁设娱乐场所等8类经营项目的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情形。

三是进一步推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鼓励开展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实现不动产权属证书及编号、路名等信息在线比对核验;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

解读机构: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蒋倩倩   

联系电话:0835-2227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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