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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2-11-03 17: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直接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实效。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范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支持和配合基层治理,现就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充实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

(一)明确主要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修订要把握行为事项、具体标准、奖励处罚、工作责任和应向村民公告的其他内容等5个核心内容,约定内容重点突出生产秩序、生活秩序、生态文明、习俗风尚、纠纷调解5个方面。

(二)坚持与时俱进。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做到与时俱进,体现时代要求。

(三)聚焦重点难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本村(社区)在移风易俗、保护环境、垃圾分类、森林防火、铺张浪费、游手好闲、“等靠要”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红黑榜”作用,通过“黑榜”曝光婚丧大办、高额彩礼、铺张浪费、厚葬薄养等陋习行为。

二、坚持民主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坚持发扬民主。在制定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愿,广泛收集群众诉求,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的重要事务和热点问题,集民意、聚民智,把民主协商贯彻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修订全过程,提升居民群众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二)严格工作程序。要按照确定事项、征集意见、乡镇把关、司法审核、县级审阅、表决决定、签订承诺、公示备案、档案保存的程序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三)及时进行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村(社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彰显村(社区)特色,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以及社情民意等,于2022年12月15日前完成修订完善工作。

三、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组织实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公开栏、会议、广播、微信群、QQ群等多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展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广泛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学习、讨论、教育实践等活动,切实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条款、内容和精神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真正让群众清楚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

(二)强化遵守落实。村(居)“两委”成员要带头守规约,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大力推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红黑榜”,通过“红榜”正向激励弘扬和“黑榜”反向约束鞭策,激发基层群众形成“向上、向好、向善”的价值取向。

(三)加强工作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切实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执行工作的督导指导,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12月20日前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书面报送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区划地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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