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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解读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0-20 11: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四川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市经济运行调度推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市场主体、保增长、增加市场活力,对符合《雅安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所列举适用条件的违法行为,尽可能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不予行政处罚,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压力,有助于提振企业干事创业的信心。

2021年11月11日,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列举了16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条件。省局免罚清单面向社会发布后得到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起到了推广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作用。综合省局免罚清单发布实施情况,结合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免罚清单出台情况,梳理发布《清单》具有可行性。

《清单》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

《清单》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适用条件主要依据为《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四川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及《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

《清单》所列举的30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轻微违法行为;一类是“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首次违法行为”。

上述两类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上述两类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比例原则,具有合理性。

《清单》发布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的生产经营压力,助力企业攻坚克难;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呈现我局在推进柔性执法、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努力和探索,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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