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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种子互联网经营告知书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4-16 17: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生产经营主体及相关网络交易平台:

近年来,农资互联网交易逐步兴起,为有效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强化互联网销售农资产品的监管,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利益,现将农药、种子网络经营行为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互联网经营农药、种子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序开展生产经营行为。

一、农药互联网经营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通过互联网经营农药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2.限制使用农药不得通过互联网经营。

3.农药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经营的农药,必须是本企业生产且依法取得农药三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产品质量标准)。农药经营单位通过网络销售,不得超出其《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

4.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对在互联网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与安全负责,生产、销售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5.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6.农药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采购、销售台账,科学使用“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等电子台账系统,加强农药进销存台账管理。

7.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农药产品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农药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农药经营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建立经营者档案并适时更新。

二、种子互联网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通过互联网经营种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符合以下规定:

1.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网店显著位置公示相关种子许可证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2.网上销售的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品种不得网上销售。

3.网上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必须在销售区域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工作,只能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4.网上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要做好销售台账记录,种子质量可追溯。

5.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互联网经营种子产品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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