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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雅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6-08 16: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雅安银保监分局共同草拟了《雅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本次征集意见的期限为30日(2023年6月8日—2023年7月7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市住房中心书面反馈。

联系人:王先生、王女士 意见反馈电话:0835-2352628;地址:雅安市住房中心四楼;电子邮箱:396696745@qq.com。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雅安银保监分局

2023年6月8日

雅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保障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结合雅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拆迁安置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预售资金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购房贷款等多种款项。

第四条 监管银行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保监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标的商业银行要通过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不能继续作为监管银行。

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开发企业选择、银行自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参与的三方协议监管模式,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第五条 职责划分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对预售资金监管各方主体履责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雅安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议监管银行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对预售资金监管相关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化解。

第六条 监管银行的选择与确定

开发企业在选择监管银行时应选择住建部门、人行分支机构、银保监管部门共同招标确定并公示的可以承担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银行应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职责,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预售资金的存入与支取

商品房预售资金须全部存入监管银行对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设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购房贷款等多种款项,确保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保证专款专用。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监管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的,监管银行应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开发企业、商品房建设工程款债权人、材料款债权人、租赁设备款债权人等请求以监管资金支付本项目所涉工程建设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的,或者购房人因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申请支取该套房屋剩余资金用于退还购房款的,经开发企业申请、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管银行按要求支付并将付款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第八条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选定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监管范围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许可规模(最小为一幢)遵循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原则,同一项目同一家监管银行的可以共用一个监管账户。

第九条 开发企业职责

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发企业在签订监管协议前应当制作以下资料并经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1.监管项目(按预售许可楼栋)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明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3.监管项目各阶段(按楼层)的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确保预售资金及时全额入账。

确保预售资金直接刷卡或划转进入监管账户;现金形式的预售资金应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将款项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三)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各阶段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银行申请使用预售资金。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查询。

第十条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职责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二)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预售楼栋)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支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监管档案;

(三)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拨付资金证明和企业提供的资金使用证明材料,及时拨付预售资金;

(四)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监管账户的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变更、终止原监管协议,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订立新的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的监管账户;

(五)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检查、查询和暂停支付,提供监管账户的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通过预售资金监管系统或房产金融服务平台提取监管标的销售备案情况与监管账户的金额进行核对,对于项目预售资金账户发生异动、项目存在隐患风险的应重点监控预售资金使用,必要时暂停使用,并将异动情况及时反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具体工作;

(二)会同商业银行与开发企业签订三方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审核企业变更监管银行申请;

(三)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监管额度;

(四)根据建设项目分期、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决定是否拨付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以及民工工资等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对预售资金拨付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承担监督责任,并将实际支付情况在下一期用款申请中予以明示。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按揭贷款银行职责

按揭贷款银行按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发放至项目的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 监管信息公示

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纳入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

开发企业、监理单位和监管银行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和超额款项使用

因预售资金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

在监理单位确认保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资金超出监管总额时,开发企业可向监管银行申请调用超出监管总额部分。

第十六条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注销

商品房建设项目在办理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开发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符合注销条件的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门同意后,与开发企业办理结算和监管账户注销事宜。

第十七条 不予使用预售资金的情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开发企业不得申请使用预售资金: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开发企业未将预售资金足额存入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

(五)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直接截留或转入其他账户的;

(六)未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实施整改的。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的违规责任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资金以及利用其他账户替代预售资金专用账户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监管账户支付及转账、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的商品房预(现)售和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监管部门报告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实施联动处置,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信用记减10分、抄送企业总部、暂停其在项目属地直至全市所有商品房项目的预(现)售、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使用权限、暂停审批新的建设项目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的违规责任

监管银行要严格按照三方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定期与监管部门进行对账,发现开发企业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部门,便于监管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监管银行对不符合资金使用要求和未经监管部门审核的资金使用申请,不予办理支取、划转手续。监管银行违反三方监管协议,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额度内资金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告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将有关情况抄送银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非监管银行违规责任

按揭贷款银行未按规定将购房人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由此造成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完成工程建设而停工的,应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非监管银行或按揭贷款银行接到监管部门等反映开发企业将购房资金违规收存至该行账户后,不予整改、不配合划转或追缴资金至监管账户的,从违规事实确认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本市开展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以上违规行为由监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抄送人行雅安中支、雅安银保监分局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相关主体违规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方式协助开发企业违规支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按规定记减信用分,并向社会公示;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节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相关部门及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款项监管、划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工作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雅安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雅住建发〔2020〕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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