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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兽药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12-06 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2022年9月28日,宝兴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随同省、市执法人员前往宝兴县五龙乡铁坪山村3组宝兴县某生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抽取鸡蛋20枚,现场制样、封样,并送至四川省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经检测,该鸡蛋样品检出恩诺沙星,不符合GB31650-2019标准,判定该批次产品鸡蛋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宝兴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对该批次的鸡蛋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元。

案件评析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二)超量超范围使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农(畜、水)产品生产者若在种植养殖过程中超量超范围使用了国家限制使用的农(兽、渔)药等农业投入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畜、水)产品生产者不规范使用兽药的违法行为案件,该案例会促使广大农(畜、水)产品生产者认识到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危害性,增强科学规范养殖的必要性,进一步保障全市农(畜、水)产品的生产安全,让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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