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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第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5-12 15: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郑朝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雅安市公务员(参公人员)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建议》(第1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6年,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实施,国家劳动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工伤保险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保障范围持续扩大。到2004年1月1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保障范围从以国内企业及其职工为主扩展至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1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至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与和谐稳定。但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条例》的缴纳工伤保险费范围,该群体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不能或不能全面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认定主体不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尚不包括公务员和参公人员。2019年6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另行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至今已有十余年,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出台。由于《工伤保险条例》没有相关授权,无上位法支撑,地方各级人社、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等部门都不能规范受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工伤认定,给受伤人员、家属和单位造成困扰。二是待遇标准不一。由于公务员因公受伤和工伤职工执行不同的保障,致使公务员因公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与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后的补助标准不一,工伤医疗、工伤护理、供养亲属和一次性伤残等待遇没有具体规定,各单位在处理工伤待遇时,由于政策办法不统一、政策依据不充分,处理各不相同,待遇标准各异。三是保障内容缺失。公务员权益未得到全面保障。工伤保险对工伤职工全额报销工伤治疗费,而公务员公伤抚恤制度(该制度在2020年2月已废止)只对达到伤残等级和因公牺牲的人员发放抚恤待遇,不包括公伤医疗待遇。另外,公务员公伤抚恤制度中没有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的内容,也不包括职业病治疗费用,因而难以对公务员实施全面的保障。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已在2018年拟制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规范性文件,由于没有上位法规定,也没有被省委改革办纳入我市改革试点范围,所以在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上都没有通过;随后,我局又多次向省人社厅及市司法局反映,目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问题已得到全面的实质性的推进。一是公务员工伤保险工作已有先例。全省已有成都、乐山、眉山、凉山等10个市(州)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其中,我市周边的眉山、甘孜、凉山、乐山等市(州)已在2018年前开展此项工作;全国有18个省份出台公务员工伤保险办法;二是省人社厅同意我市开展公务员工伤保险工作。今年1月,经我局向省人社厅积极汇报,省人社厅同意我市开展公务员工伤保险工作;三是我局已代拟《雅安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办法(试行)》(请示稿)。 3月24日,我局结合工作实际,代拟了《雅安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并公开征求了各县(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5月12日,我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实施办法》进行了研究并上报市政府进行审定,待市政府审定后即印发实施。

届时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将得到全面保障。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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