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音频】解读《雅安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

来源: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发布时间:2023-07-05 09: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推动我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大鼓励外商投资的力度,进一步释放全市外资企业潜力,促进全市外资企业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和市商务局共同起草了《雅安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出台一系列“两稳一保”政策,要求各相关部门打通堵点、完善配套,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完善稳外资举措,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当前,在宏观经济下行和国际形势不稳定影响下,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受冲击,外商投资者投资意愿低迷,我市存在外资企业规模偏小,质量偏低,激励政策缺失,外资吸引力不大等问题,制定出台《奖励办法》,有利于提升我市开放水平,增强我市外资吸引力,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我市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说明

《奖励办法》共三部分:

第一部分奖励对象及标准。主要明确支持主体和投资奖励。确定享受奖励的企业条件和奖励标准及奖励资金兑付方式。对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增资和外资并购市内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按年度计算,一年内实到FDI金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反馈和省经济合作局外商直接投资通报为准)200万美元以下的,按年度FDI金额3%给予奖励,即:奖励金额(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一年内实到FDI金额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年度FDI金额5%给予奖励,即:奖励金额(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单个企业当年申报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分两年兑付,评审认定后的第一年兑付50%,第二年兑付50%,其中注册资本外资部分到位资金认定以第一年评审结果为准,后续年份到位资金将不再纳入奖励资金测算范围,对评审认定后奖励兑付期内FDI发生减资的,不再兑付剩余部分奖励资金,对于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按实际存量到位资金进行结算,超出的奖励资金应予以退还。

第二部分奖励流程。确定奖励申报、奖励审核、奖励兑现工作要求。主要确定奖励申报时间流程、奖励审核部门和奖励资金保障。

第三部分其他事项。明确法律责任、实施日期、有效日期等有关事项。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雅安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解 读 人:徐杰如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835-858289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