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2-22 15: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音频】解读《雅安市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雅安市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2日

雅安市关于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网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74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总体要求,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逐步建立起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和进退出机制,落实乡村医生保障性待遇,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着力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障水平与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乡村医生自愿参加相结合。

(三)坚持制定统一政策与分类实施保障相结合。

(四)坚持以财政补助与乡村医生个人缴费相结合。

(五)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

(六)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

三、补助对象

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及退出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业时间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应取得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赤脚医生证》《乡村医生证》等相关行医证件,同时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二)从业时间在200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医师执业证书》(含助理)等相关合法证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后,必须经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村卫生室执业,同时承担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职责。

四、具体内容

(一)对在岗乡村医生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1.补助标准:在岗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时参加医疗保险的,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保险费缴纳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按照保险费缴纳的实际金额进行补助;保险费缴纳金额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2.缴费补助年限:缴费补助年限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

3.发放方式:缴费补助实行凭证报销制,即乡村医生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后,凭当年度税务部门出具的缴费凭证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按规定标准申领补助。

(二)对退出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1.退出年龄:年满60周岁(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为准)的乡村医生原则上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

2.服务年限计算:凡在原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可累计计算为服务年限。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未满半年的不计算年限。中途离开乡村医生岗位的年限不计算在内。服务年限为30年及以上的按30年计算。累计计算年限截止到年满60周岁。

3.补助标准:按其从事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的服务年限,给予每人每年120元的补助,直至去世。

4.发放方式:退出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按“一卡通”管理方式实行“打卡”发放。

(三)自愿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不申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乡村医生补助方式

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已满46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如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申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待其超过60周岁且离岗后,可按离岗乡村医生发放生活补助。

五、不享受补助政策情形

(一)本实施意见执行前已经去世的。

(二)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辞退、解聘、开除的。

(三)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被注销乡村医生资格的。

(四)已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

(五)未满46周岁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不按规定缴费的乡村医生,不享受保险缴费补助,今后也不纳入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

(六)2021年起新进乡村医生。

(七)其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六、资金来源

上述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予以解决,市财政对雨城区、名山区所需经费按2:8比例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建立完善乡村医生保障制度的主体责任,将此项工作作为推进乡村振兴、做好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配合,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和操作流程,确保补助对象不重不漏、补助资金规范发放。各县(区)人民政府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方案制定及补助资金兑付前期工作,2022年实施补助资金兑付。

(二)严格审核确认。严格乡村医生养老补助申请确认程序,规范操作流程,实行按村、乡镇逐级审核上报,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复核确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最终确认名单报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对因特殊情况无相关执业证件的,各县(区)可结合实际进行认定。各县(区)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领取补助的在岗乡村医生和退出老年乡村医生要重新进行身份确认登记。

(三)严肃工作纪律。乡村医生养老补助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规范实施。对放宽享受补助政策,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执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若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