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大数据和异地就医服务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障局:
按照《雅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雅医保办〔2021〕41号)规定,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待遇,结合雅安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乙类费用先行自付比例明确如下:
将《雅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明确为:参保患者因治疗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乙类费用先行自付8%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