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侨办、公安局:
按照省侨办、省公安厅《关于优化调整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川侨发〔2021〕1号)和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侨务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川编办函〔2021〕12号)工作要求,“华侨回国定居审批”行使层级由“省、市”调整为“市、县”,为落实并开展好此项工作,完善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应的工作流程,现将我市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受理和审批流程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侨办、公安部、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和《关于简化和规范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通知》(国侨发〔2019〕2号)的具体要求,在原《四川省华侨回国定居实施办法》基础上调整制定。
二、责任主体
华侨回国定居雅安市的受理由拟定居地县(区)侨办受理申请、县(区)公安部门配合,由市侨办审批、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配合。
三、申请条件
(一)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雅安市,拟定居地为原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有稳定生活保障和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保障是指有固定工作、有固定生活来源(退休金、养老保险、银行存款、有子女赡养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二)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雅安市,拟定居地为非原户籍注销地的,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夫妻一方的户口在我市;
2.年满60周岁,在境外无依无靠,投靠境内亲属;
3.年满60周岁,在雅安市购有住房的;
4.在国外受到迫害,我驻外国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受安置的;
5.在我市直接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的;
6.在我市规模以上企业担任中级以上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7.对我市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市级、县(区)级及有关部门特别需要的;
8.我市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专业人才,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职称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2年的;
9.以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10.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11.出生在境外的华侨,应当依照顺序向配偶、直系亲属、同胞兄弟姐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国内没有配偶、直系亲属和同胞兄弟姐妹的,可以向祖籍地提出申请。
四、履行手续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雅安市,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华侨本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交申请;年龄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由亲属、监护人代为提交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亲属、监护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华侨申请回国定居雅安,应当接受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申请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
2.提交申请人近期正面二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3.提交申请人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一份;
5.提交申请人在国外定居、居住的证明;
6.提交我国驻外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构的意见;
7.在国内户口已注销的,需提交申请人原常住户口的注销证明(申请人原户籍注销地为我市的不需提供);
8.提交经公证的能够保障在国内正常生活的财产和居住证明;
9.18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提交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
10.拟定居在农村的,需提交落户村委会同意落户的相关材料;
11.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工作流程
(一)县(区)侨办按要求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
1.县(区)侨办,在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时,应当检验其身份证件,核对申请人身份;对比查验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检查申请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申请表填写内容与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认为有疑问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回访,并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查证;
2.受理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包括:申请人原户籍注销情况,是否符合落户条件,如不符合落户条件,有哪些不符合等;
3.同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侨办的征询函后,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
4.县(区)侨办,应当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侨办审批。
(二)市侨办按要求对报送材料进行复核审批
1.市侨办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可以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协助核查华侨出入境记录信息和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及其他情况。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应当在收到市侨办的核查函后,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书面回复市侨办。
2.市侨办收到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核发华侨回国定居证明文件,不予办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外,应当说明理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协助的时间,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
3.市侨办对通过审核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人出具华侨回国定居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由市侨办发受理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县(区)侨办,由县(区)侨办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国内亲属领取。
4.华侨回国定居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签发之日起6个月。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明文件有效期内,到定居地县(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
六、 其他事项
1. 雅安市侨办直接执行省侨办批准的华侨回雅安定居的决定。
2.对于已有国内户籍且有国外居留权的公民向侨务部门申请回国定居,侨务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3.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华侨特殊群体有另行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雅安市侨办定期将申请回国定居审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侨办,并通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雅安市侨务办公室 雅安市公安局
202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