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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外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7-15 15: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经开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外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70号)转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外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外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外事办:

你办《关于申请重新发布外事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川外函〔2022〕124号)收悉。经研究,按照《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和《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领事认证费

1.商业文件每份100元;

2.民事类证书每证50元;

3.上述1、2项的文件或证书,当事人要求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认证证书的,每份(证)可另收加急费50元。

(二)签证代办费

1.赴北京办理签证,每人次第一国350元,每增加一国加收100元;

2.赴重庆、云南办理签证,每人次第一国200元,每增加一国加收100元;

3.在成都办理签证,每人每国100元。

二、相关要求

(一)领事认证费和签证代办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为经外交部授权自办签证的省级外事部门,收费对象为申办认证各类涉外公证文书的我国公民和代办因公出国签证的我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或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申请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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