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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2-01 09: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

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部门

第一责任

层级

1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2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3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4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5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6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7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8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9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0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1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2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3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4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5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6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7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8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19

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0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1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2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3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4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5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6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7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8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29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条

4.《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1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2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2.《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3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4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5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6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二十一条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7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8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39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40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41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42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43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44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45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46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47

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诊断证明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

48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49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50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51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52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53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54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55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56

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57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58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59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60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61

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62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市级、县级

63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64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医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市级、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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