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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4-08 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李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公务员伤残评定工作衔接的建议》(第6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2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承担2020年2月1日(含)以后发生的因公负伤公务员的伤残抚恤工作(伤残等级评定、抚恤待遇发放和服务管理)。

为切实解决新发生工伤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的工伤保险问题,2021年11月1日我市出台《雅安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办法(试行)》(雅人社发〔2021〕36号),明确了2021年11月1日起发生工伤的公务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向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待认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向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截至目前,国家、省、市未出台相关法规及政策明确我市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因工受伤公务员的工伤认定行政主体。

因此,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属于政策空档期,为有效解决上述期间我市工伤公务员工伤保险权益问题,采取如下方式办理:

一、劳动能力鉴定问题。用人单位可以委托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因工受伤的公务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雅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21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二、因工受伤的待遇支付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条款之规定,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雅安市公务员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雅人社发〔2021〕36号)规定支付费用。

如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则从其规定。

感谢您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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