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大数据和异地就医服务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障局:
为顺利推进国家医保信息化平台在雅安上线工作,确保政策规范符合上线要求,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可以单独收费,并且具有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编码的医用耗材。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除集采耗材按甲类医用耗材管理外,其它医用耗材实行乙类、丙类医用耗材管理。
二、参保人员需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一次性医用耗材、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等,按价格分段并以一定比例计入计算基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险乙类报销。未计入计算基数部分不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90%计入计算基数;
1001元—10000元的,按75%计入计算基数;
10001元—30000元的,按70计入计算基数;
30001元—50000元的;按65计入计算基数;
50001元以上的,按60%计入计算基数。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档。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65%计入计算基数;
1001元—10000元的,按45%计入计算基数;
10001元—30000元的,按40%计入计算基数;
30001元—50000元的;按35%计入计算基数;
50001元以上的,按30%计入计算基数。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85%计入计算基数;
1001元—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65%计入计算基数;
10001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按60%计入计算基数;
30001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55%计入计算基数;
50001元以上的,按50%计入计算基数。
三、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对支付部分费用的特殊医用耗材计入计算基数进行适时调整。
四、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