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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12-14 10: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教育行政部门,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有效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校外培训机构注册登记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注册地、ICP备案(许可)在四川省,经四川省教育厅审批获得办学许可的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范围包括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二、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收费标准为18元/课时·人次,培训机构在基准收费标准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可不限。线上标准课程时长为30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

三、相关要求

(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要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资料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二)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家长开具正式发票。校外培训机构开具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三)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线上学科类校外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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