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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蒙顶山生态和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雅安市蒙顶山生态和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3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雅安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雅安市雨城区正和路1号雅安市司法局立法和合法性审查科,邮编:625000;

2.传真请发至:0835-2822865

3.电子邮件请发至:574195116@qq.com

雅安市司法局 

2024年3月1日

雅安市蒙顶山生态和文化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区域生态保护  

第三章 生态基地与产品保护

第四章 文化传承与保护

第五章 产业发展和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蒙顶山文化,保护和提升蒙顶山生态环境,促进蒙顶山生态产品及相关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蒙顶山区域内的生态和文化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条例所称,蒙顶山生态,是指蒙顶山区域内的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茶树资源以及与生态有着紧密关联的水域、大气、土地等自然因素的总和。

本条例所称,蒙顶山文化,是指蒙顶山区域内以茶文化为主的,具有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各类物质文化和非物质文化。

本条例所称,生态基地,是指在蒙顶山区域内依托蒙顶山生态环境种植茶叶的园区。

本条例所称,生态产品,是指在蒙顶山生态基地内,以采自当地茶树的幼嫩芽叶为原料,采用蒙顶山茶加工工艺在当地加工而成的茶叶制品。

第四条【基本原则】 蒙顶山生态和文化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重点保护、绿色发展、融合传承、品牌引领、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领导】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顶山生态和文化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蒙顶山保护和管理事项。

名山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蒙顶山的生态和文化保护工作,统筹协调本辖区内蒙顶山的生态和文化保护事项。  

第六条【职责划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蒙顶山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评估、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动态监测和生态多样性保护等工作。

市、名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蒙顶山生态资源保护、农产品品质提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等工作。

市、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蒙顶山生态产品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地理标志产品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市、名山区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文化、大数据、气象等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蒙顶山生态与文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众参与】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蒙顶山生态保护和文化活动,增强生态和文化保护意识。

第八条【行业协会】 蒙顶山生态产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会员守法经营,维护行业和会员利益,依法为本行业产品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条【媒体宣传】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拓展传播渠道,推动对蒙顶山生态和文化保护的宣传。

第二章 区域生态保护

第十条【生态管控和评估】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蒙顶山实际生态环境情况,编制、发布、实施蒙顶山生态保护红线,建立蒙顶山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定蒙顶山生态保护红线定期评估机制。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蒙顶山生态保护规划。

生态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生态功能区划】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蒙顶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大气、水、声等生态功能区划,并明确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管控要求。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监测】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蒙顶山区域有害生物、土壤、气象等进行动态监测,根据监测情况保护和改善蒙顶山生态资源的生长环境。

第十四条【生态多样性保护】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生态系统的保护。开发建设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地表水系以及野生动植物、古茶树等自然生态系统和资源,确保原有生态功能和价值不降低。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开展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五条【生态修复】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治理和修复。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复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修复,所需费用由造成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因历史原因、公共利益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形导致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价值的湿地、水体、森林、水源涵养地等生态系统功能退化或者价值受损的,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和相关管理机构应当依职责组织、指导或者协调实施生态修复。

第三章 生态基地与产品保护

第十六条【生态基地登记】 名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态基地种植面积普查并登记造册,实行生态基地的长期保护制度,稳定种植面积,保持种植规模,延续优良品种,提高生态基地的种植生产能力和产品品质。

第十七条【生态基地建设】 名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规模、优质高效、标准规范、产业配套的要求,推动生态基地、后备基地的建设。

第十八条【基础设施】 名山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加强生态基地的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生态基地的生产需要。

第十九条【生态产品保护】 名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生态产品的普查和认定,制定保护措施,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 【种质资源保护】 市、名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产品种质资源的保护,有计划地调查、收集、整理、分类、编目、保存、鉴定、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档案,设立种质资源圃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生态产品种质资源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标准化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开展生态产品标准化建设,完善生态产品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标准体系,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蒙顶山生态产品行业社会组织及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数字化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大数据等部门,开发生态产品数字化管理系统,包括生态基地管理、产量核定、专用标识申领和转换、产地溯源、投诉处理等功能,实现生态产品全流程数字化、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三条【标准化种植】 名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生态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种植生态产品,管理生态基地。

名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产品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产绿色生态产品,保障生态产品质量安全。

生态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建立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文化保护与传播】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蒙顶山文化的保护和传播。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园林、公园、历史文化街区、文化馆(站)、博物馆、交通枢纽等公共场所,开展蒙顶山文化的展示、展览、培训、讲座、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文化保护名录】 名山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蒙顶山文化保护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歪曲、贬损蒙顶山文化,不得侵占、破坏列入蒙顶山文化保护名录的文化资源,并将下列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一)茶道、茶园、茶厂、茶仓、茶行、茶亭、茶碑,

以及相关的史迹、建筑;

(二)茶树种植、制茶、仓储、运茶、品茶技艺以及茶

籍、茶礼服饰等作为历史文化载体的实物;

(三)诗词、美术、书法、歌舞、评弹等文化艺术作品;

(四)其他文化资源表现形式。

第二十六条【部门职责】 名山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蒙顶山区域内文化的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组织实施蒙顶山文化保护工作;

(二)编制、实施蒙顶山文化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蒙顶山文化调查、保存、研究、传承、传播、交流、利用等工作;

(四)编制、管理蒙顶山文化保护名录;

(五)依照职权组织评审、推荐蒙顶山文化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六)开展与蒙顶山文化保护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文化交流】 市、区文化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建设蒙顶山文化宣传场所,积极开展茶事、茶艺和其他非遗宣传活动,深入挖掘、整理、传播蒙顶山文化,加强蒙顶山文化的对外宣传与交流。

鼓励和支持创作突出地方特色的蒙顶山文化作品、蒙顶山茶文化交流活动,以推广和传播蒙顶山文化。

第五章 产业发展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产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产品产业发展规划。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具体措施、扶持政策等内容,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区域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保障】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产品产业的资金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生态产品种质资源保护、绿色生态基地建设、品牌保护提升、文化传承、科技研发和人才培养等。

第三十条【金融产品和服务】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应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适合生态产品发展的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一条【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认定】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通过办学、办班等途径,加强生态产品产业的实用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蒙顶山茶制茶、评茶、茶艺等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二条【产业融合】 市、区农业农村、文化等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茶产业与特色旅游、休闲度假、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科学引导茶博园、特色村镇等蒙顶山文化产业建设,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提升茶产业综合效益。

第三十三条【科技创新】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生态产品的科技创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的创新机制,加强生态产品优良品种选育、精深加工技术、生态基地的管理和产品加工设备的研发推广应用。

第三十四条【产业整合】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鼓励培育壮大蒙顶山生态产品产业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或者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中小企业,联合农户、合作社等,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 

第三十五条【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生产经营者使用“蒙顶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经商标注册人雅安市茶叶协会许可。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申请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予以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使用时应当维护该商标信誉,不得损害该商标合法权益。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者开展品牌建设,依托“蒙顶山茶”公用品牌创建企业特色品牌。

第三十六条【信息标明】 生态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的经营者销售生态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生态产品的产地、生产者等信息,不得伪造产地,假冒销售。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明示防伪溯源专用标识。

生态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经营者的进货凭证,督促经营者建立生态产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发现有假冒产品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一】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三】 市、名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蒙顶山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 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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