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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3-28 17: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申请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黄某之母。

被申请人: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先锋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林良军,职务:局长。

申请人黄某不服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内容公开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3月7日决定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某请求:一是撤销市人社局2024年2月20日作出的《答复函》;二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三是确认市人社局雅人社险(2013)2-642号以及(2014)2-208号无效。

申请人黄某称:黄某申请公开市人社局作出的雅人社险(2013)2-642号以及(2014)2-208号的依据,市人社局依法应该公开,市人社局答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违法,故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市人社局针对黄某行政复议申请称:该信息公开答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一、市人社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程序合法。

2024年2月18日,黄某向市人社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 1.黄某某私自下河的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2.黄某某搓澡的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3.黄某某掉入河中的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4.黄某某何时、何因溺水死亡的现场(尸体的照片)”。市人社局于2024年2月19日收悉,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关于黄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并向黄某邮寄送达。

二、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内容适当。

根据黄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市人社局依据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答复称“根据汉源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雅人社险〔2013〕2-642号)和(雅人社险〔2014〕2-2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告知黄某向汉源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黄某某死亡一案经过一审、二审,黄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并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川行抗1号行政裁定,指令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川18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行终字第20号终审判决,即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雅人社险(2014)2—2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现该判决已生效,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黄某在复议申请中请求事项的第三项已属于生效判决,不适宜再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4年2月18日,黄某向市人社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3〕642号)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4〕2-208号)内容所涉及的如下材料:1.黄某某私自下河的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2.黄某某搓澡的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3.黄某某掉入河中的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4.黄某某何时、何因溺水死亡的现场(尸体的照片)。

2024年2月20日,市人社局作出《答复函》,告知内容为市人社局根据汉源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雅人社险〔2013〕2-642号)和(雅人社险〔2014〕2-20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某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应向汉源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答复函》于2024年2月22日通过快递送达黄某。

黄某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函》,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提出前述复议请求。

另查明:1.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川18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行终字第20号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雅行终字第20号终审判决载明,市人社局向原审法院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1.黄某某的身份证明、机构代码等文件;2.《工伤认定申请表》;3。派出所调查笔录、市人社局调查笔录,拟证明事发后派出所及人社部门调查驾驶员及事发后发现死者遗物的情况;4.汉源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和情况说明,拟证明经检验黄某某系溺水死亡,并排除他杀;5.现场照片,拟证明油库周围环境及河边有禁止下河告示;6.《劳动合同》;7.《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黄某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有“……2.《接报处警登记表》;3.市人社局的调查材料……6.《汉源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材料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内容公开的答复函》及《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挂号信和快递单、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8行再2号行政判决书以及(2014)雅行终字第20号终审判决、《鉴定意见通知书》〔汉公(刑)鉴通字(2013)130号〕、汉源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的规定,市人社局具有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首先,市人社局于2024年2月18日收到黄某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答复函》并邮寄送达黄某,程序合法。

其次,黄某向市人社局申请公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3〕642号)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雅人社险〔2014〕2-208号)内容所涉及的如下材料:1.黄某某私自下河的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2.黄某某搓澡的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3.黄某某掉入河中的现场(录音、录像或照片);4.黄某某何时、何因溺水死亡的现场(尸体的照片)等多个信息。

调查核实、认定黄某某死亡原因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申请人黄某申请公开的相关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虽然该答复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告知其不属于政府信息,但该答复行为未对黄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故,本机关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审理本案采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

黄某的第三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机关依法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黄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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