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 规章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政府文件
  • 部门文件
  • 历史文件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2-08-31 10: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财政局、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提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22〕91号)要求,我局决定开展雅安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本次监督评价工作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统一标准、上下联动、集体审议、分级处理”的原则,由我局组织县(区)财政局统一实施。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评价对象

监督评价对象是各县(区)集中采购机构、2021年度在我市代理5个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其中,各县(区)集中采购机构全部评价,社会代理机构自愿申请评价,开展评价的采购代理机构需同步接受检查;不开展评价、仅接受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由我局随机抽取确定,已接受省财政厅2022年监督评价的、近三年已接受过我局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不再抽取。

二、监督评价内容

监督评价分为检查、评价两项工作,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我局随机确定,原则上每家被检查评价单位确定5个项目,必要时可以增加项目数量。

检查内容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询问质疑投诉处理等环节。同时结合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工作督查的通知》(雅财采〔2022〕13号)中27项督查内容,对各级预算单位同步开展检查。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管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询问质疑投诉处理情况、人员职业素质等;社会代理机构的登记情况、场所情况、经营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业绩情况、人员和培训情况、管理制度、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失信和处理处罚情况等。

三、时间及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2年9月1日至9月10日)

1.确定被检查评价单位。符合条件、自愿接受评价的社会代理机构需填写申请表(附件1),于9月10日前寄送我局。我局随机抽取仅接受检查的社会代理机构,并公布全部被检查评价单位名单。

2.组建检查评价工作组。我局负责组建相关工作组,确定组长,各县(区)财政局至少选派1名业务骨干参加,每个工作小组应至少包含2名具备有效执法资格的人员,小组成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并认真学习掌握最新指标口径,各工作小组对不理解的地方及时反馈,由市财政局统一解答。

3.被检查评价单位自查。被检查评价单位需如实整理单位情况资料及采购活动档案资料,做好迎检准备。对照指标体系,形成自查报告,提交工作组。

(二)现场阶段(2022年9月13日至10月20日)

1.现场核查。我局另行下发制式文书,工作组需填写财政监督通知书,于入场三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评价单位送达。入场后根据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对照指标口径逐项核查被检查评价单位情况,固定证据材料,发现违法行为的,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形成工作底稿初稿、检查评价初步结论,由各工作小组审核后提交我局审议。

2.集体审议。我局组织专题会议审议工作组认定的违法行为、得分情况,各工作小组需进行现场汇报。审议通过的,工作小组向被检查评价单位作意见反馈。审议未通过的,工作组重新开展现场核查、认定事实,并根据查明事实调整工作底稿初稿、检查评价初步结论,再次提交我局审议。

3.意见反馈。工作小组将工作底稿、检查评价结论交被检查评价单位确认、签字盖章。被检查评价单位拒绝或者因特殊原因未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4.资料移交。工作小组需按照制式文书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检查评价档案资料,由县(区)财政局审核后移交我局。

(三)处理阶段(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

我局将违法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财政局,包含省财政厅2022年监督评价移交资料,收到线索的财政局需再次固定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四)汇总阶段(2022年12月1日至12月16日)

县(区)财政局负责汇总本地区处理处罚情况,于12月5日前将处理处罚情况报送我局,我局汇总后报财政厅。

四、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局要充分认识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代理机构“宽进严管”、推动代理机构转型发展、良性竞争的有效举措。参与监督评价的县(区)财政局要担负主体责任,加强统筹整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避免给代理机构增加负担。代理机构积极配合监督评价工作,认真开展自查,为现场核查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各单位要严格遵守纪法规定,坚决防范廉政风险。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各项防控措施。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0835 2623238

附件:1.社会代理机构评价申请表

2.集中采购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3.社会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雅安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