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0%、25%确定,根据市统计局公布2022年我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市医保局调整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1454元、2908元、727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原起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