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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雅·百日安全攻坚行动”信访问答(三)

来源: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2023-12-25 14: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扎实做好“安雅·百日安全攻坚行动”期间的信访工作,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维权,维护正常信访工作秩序,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就群众如何信访,编辑了一些问题进行分期解答,以便广大群众了解信访规定,依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8.问:把问题闹大些,造成一定影响,解决起来就会快些。

答:大错特错。千万不能有这样的想法和行为。违法信访,触犯了法律,不仅自身失去自由,还可能影响家人。违法犯罪的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影响学校考录、入党、应征入伍、行政事业单位招录等,真的是害人害己。

9.问:信访中哪些行为将被处理?

答:(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及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故意争吵,非法占据办公场所、围堵、拦截公务车辆,或者故意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在车站、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非法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故意裸露身体,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以实施跳河、跳楼、跳桥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进入国家机关及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的;

(四)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的;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八)通过网站、微博、微信、短视频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资或者教唆信访人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九)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主动向境外提供相关虚假信息,企图制造社会影响,或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非法聚集上访,以及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重要节会节点进京到非信访场所表达诉求、恶意登记、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

(十)对依法履职的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恐吓、诋毁等行为,或者以电话、短信、微信、博客等网络媒体为平台,对信访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诋毁、骚扰,或者以偷拍、窃听、散布隐私等为要挟,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干扰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或者非法限制信访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10.问:哪些信访行为要被从重处罚?

(一)信访人进京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党和国家领导人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场所实施上述第一至第十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二)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应依法予以严惩。

(三)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全省党代会、两会以及国庆、元旦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到省越级走访、重复走访或到重要敏感地方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将作为依法处理的重点对象。

11.问:看来还是依法信访的好。

答:《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是双向的,既规范信访群众的信访行为,也规范信访工作人员的办理行为,只有大家共同遵守《信访工作条例》,信访群众的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维护,社会才会更加公平正义,更加安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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