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及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等。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行政审批科负责法制审查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局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作出商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业务科室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行政审批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书(文稿),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商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执行情况。
第八条 各业务科室按本制度向局行政审批科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行政审批科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第九条 局行政审批科对受理的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局行政审批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局行政审批科对拟作出的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完毕后,提交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提交科室。讨论未通过,将相关情况一并送相关业务科室整理入卷归档,以备市法制办等部门检查。
第十三条 各科室收到《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行政审批科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认真执行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雅安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雅安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流程图
3.雅安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4.雅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1
雅安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本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执法机构在形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处理建议后,提请局会议或局领导签发决定前,应由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必须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方可作出。
序号 | 权力类型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 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法制审核标准 | 责任科室 |
一、行政许可 | ||||
1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听证的; 3、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二、行政处罚 | ||||
1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3、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本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 流通与秩序科 | |
2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3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4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5 | 对特许人不具有2店1年资格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6 | 对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作特许人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7 | 对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后超期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8 | 对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时未按要求说明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9 | 对特许人未按时报送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10 | 对特许人未依法向被特许人披露相关信息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11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12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13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14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备用金的处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15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16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17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18 |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19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0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1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2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3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4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5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6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7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8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29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30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31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32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33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34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35 |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处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36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37 | 对未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38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处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39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40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41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42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43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流通与秩序科 | ||
44 | 对汽车经营主体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45 | 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关规定条件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46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47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48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49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50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51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52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53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建立报废机动车零部件销售台账并如实记录“五大总成”信息并上传信息系统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54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55 | 对回收拆解企业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不符合相关要求,回收拆解企业将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部件出售给或者交予本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企业处理的处罚 | 市场建设科 | ||
三、行政确认 | ||||
1 |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否符合规划的确认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听证的; 3、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式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4、拟作出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行政确认变更决定、不予行政确认延续决定、撤销行政确认决定的; 5、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确认决定。 | 市场建设科 | |
四、行政检查 | ||||
1 | 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含年审)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听证的; 3、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式作出行政检查决定的; 4、拟作出不予行政检查决定、不予行政检查变更决定、不予行政检查延续决定、撤销行政检查决定的;5、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检查决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2 | 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检查 | 市场建设科 | ||
3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流通与秩序科 | ||
4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市场建设科 | ||
五、其他行政权力 |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本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需要听证的; 3、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5、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并依法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2 |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核定、收取、动用、退补、管理等 | 对外经济贸易科 | ||
3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流通与秩序科 | ||
4 |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 流通与秩序科 | ||
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流通与秩序科 | ||
6 | 洗染业经营备案 | 流通与秩序科 | ||
7 | 举办会展备案 | 流通与秩序科 | ||
六、本部门认为应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其他情形 | 1、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2、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属于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的; 4、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5、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 1、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3、程序是否合法; 4、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 相关科室 |
附件2
雅安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流程图
一、提请审核
本局各业务科室提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报送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后,提交局业务分管领导和法制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报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等证据材料;
(三)拟作出的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局行政审批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送审材料齐全的,局行政审批科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局行政审批科可以要求局相关业务科室及时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法制审核
局行政审批科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法制审核:
(一)是否属于商务行政执法机关职权范围;
(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三)证据是否充分;
(四)是否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需要审核的其他事项。
三、出具审核意见
局行政审批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签署审核同意的审理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二)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要补充完善,符合基本要求后,签署审核同意的审理意见,出具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理意见。
对拟作出的商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决定,局行政审批科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及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局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局行政审批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处理审核异议
拟作出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的科室,对局行政审批科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行政审批科进行复审。局行政审批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承办科室。承办科室对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提请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材料,由局行政审批科整理入卷归档;不符合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相关材料,由局相关业务科室整理入卷归档;以备市法制办等部门检查。
六、严格责任追究
承办科室、局行政审批科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重大商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七、商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件3
雅安市商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呈报科室 | 呈报日期 | ||||||
案件名称 | 案件类型 | ||||||
简要案情 | |||||||
拟作出决定意见 | 业务科室意见: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审核意见 | 行政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是 | 否 | |||||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 是 | 否 | |||||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是 | 否 |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是否正确 | 是 | 否 | |||||
行政裁量标准是否适当 | 是 | 否 | |||||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 是 | 否 | |||||
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 是 | 否 | |||||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 是 | 否 | |||||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是 | 否 | |||||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补充审核) | |||||||
审核意见或建议: | |||||||
审核理由: 法制分管领导: 法制审核人: 年 月 日 | |||||||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 |
附件4
雅安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
雅安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执法“双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权力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结合雅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商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企业与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三条 行政权力执法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雅安市商务局内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权力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 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职权范围。
(四) 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权力执法具体程序,包括行政执法流程图、办事指南。
(五)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 监督举报。公开市商务局地址、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权力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行政权力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五条 行政权力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六条 行政权力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市商务局政务一体化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即时推送。
(二)传统媒体。利用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布行政权力执法相关内容。
(三)办公场所。在市商务局办公区域、信息公开栏等,公示行政权力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七条 市商务局按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双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内容,根据业务科室确定的工作职责行使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按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审查和审核后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八条 市商务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责任科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第九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商务局各相关业务科室明确一名科室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商务局行政审批科将各相关科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核,由局办公室通过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一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权力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权力执法不准确的,报送相关业务科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局监察室加强对商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商务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商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商务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录音、摄像、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和原则
第七条 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中的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四川省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九条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适用范围
第十条 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应当进行文字记录:
(一)安全工作年度督导检查计划;
(二)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核查投诉、案件举报时,所依据的行政相对人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含调查取证)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文字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应当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笔录、核查报告等文字资料应当记录清晰;
(三)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
(二)对财物实施或解除扣押;
(三)代履行的;
(四)其他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一)现场执法容易引发争议的;
(二)检查、调查、询问、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的;
(三)举行听证的;
(四)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执法文书的;
(五)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
第十四条 音像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执法现场环境;
(三)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
(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可以证明行政执法行为的证据;
(五)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相关文书的情况;
(七)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业务科室负责建立、完善和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及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当天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归卷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日常巡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执法主体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声像资料的,由局行政审批科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二条 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声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八条 局行政审批科要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
第二十九条 局行政审批科要定期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雅安市商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局行政审批科负责统筹协调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执法记录仪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介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是指通过局机关“双公示”应用的统一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介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介质文书资料、信息管理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检查、随机抽取、调查取证等入户执法事项。
(二)实施证据保全等措施。
(三)文书送达。
(四)与当事人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十一条 纸介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调查报告类、核查报告类、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号等基本信息;
(三)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需要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应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四)行政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三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办理相关事项,按规定要求报送纸介质资料的,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约谈以及询问内容;
(四)凭证特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主动亮明身份,出示四川省政府统一印制的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行政执法事项的,可以使用执法记录仪断续记录。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介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建立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集中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进行统计、汇总、考核和查询。
第十九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科室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纸介质文书资料,采取执法督察、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进行抽查。
(二)对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纳入风险监控等进行考核。
(三)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通过执法记录仪管理平台,定期查询、调阅和回放,监督检查是否按规定对现场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程记录、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行政审批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雅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流程图(简易程序)
附件1
雅安市商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流程图(简易程序)
(适用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