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2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65元/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15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710元/月。以上标准从2021年12月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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