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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本级权责清单的公告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14: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同意调整医保部门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函>的函》(雅编办函〔2024〕7号),我局行权事项新增2项、变更1项。根据行权事项变化情况,对我局原权责清单进行了相应调整(详见附件),现予公布。

附件: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市本级权责清单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6日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市本级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

和免责情形

监督方式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

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3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5

行政处罚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二

十一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6

行政处罚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7

行政处罚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8

行政处罚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9

行政处罚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10

行政处罚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11

行政强制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2.催告责任: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4.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2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审查责任: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的,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决定和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延长封存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5.解除封存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6.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13

行政检查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4

行政检查

社会保险核查

《社会保险经办条

例》第四十二条、第

四十四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雅安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1.检查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市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待遇领取人员待遇享受等情况,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协议、执行费用结算项目

和标准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

2.处置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依法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变更。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15

行政检查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

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16

行政检查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1.检查责任: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17

行政检查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

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

价格法》第五条、第

二十八条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进行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18

行政检查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

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进行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

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19

行政检查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

四条、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

用监督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20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条、第三条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1.受理责任:告知相关单位提交制定价格所需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进行风险评估。

3.决定责任:对定价方案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4.信息公开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5.调整责任: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如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调整价格。

6.监督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制定价格行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查处。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21

其他行政

权力

公立医院药械集中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1.立项责任:研究拟出台的全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政策必要性可行性。

2.起草责任: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起草程序。

3.决定责任:提交集体审议,通过后印发公布。

4.解释责任:发布政策解读。

5.指导责任: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平台依法依规开展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22

其他行政

权力

将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 施惩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

2. 基金监管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体系建设管理责任:在省局指导下,建设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体系。

2.制度建立责任:在省局指导下,建立市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管理制度。

3.监督管理责任: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开、评价、应用、修复等进行监督管理。

4.指导责任:指导县(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5.共享责任:依法依规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 以

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二条 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新增

23

行政处罚

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行

政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七条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不得少于 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 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

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新增。

与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门按

职责分

工分别

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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