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机构管护人员能力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雅安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雅办发〔2020〕25号)及《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雅府发〔2022〕34号)要求,在充分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实施全市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及从业年限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养老护理两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从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我市各类养老机构(设施)从事管理或护理工作;
2.与养老机构(设施)签订了劳动(劳务)合同;
3.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造成严重职业安全事故,按要求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岗位补贴制度所指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不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职业技能等级进行岗位补贴,分别为:养老护理员五级/ 初级工每人每月100元、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工每人每月300元、 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每人每月500元、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每人每月700元、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
(三)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6月和12月,由其所在养老机构(设施)统一向属地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书、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劳务)合同、近3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个人有效社保卡银行账号等材料。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备案,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由县(区)民政部门及时组织发放。岗位补贴自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之日起补发,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岗位补贴终止。
二、实施养老护理从业年限补贴制度
从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养老护理从业年限补贴制度,
从业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我市各类养老机构(设施)从事管理或护理工作;
2.与养老机构(设施)签订了劳动(劳务)合同;
3.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造成严重职业安全事故,按要求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补贴标准
在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管理或护理工作每满3年,可获得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补贴程序
按照养老护理从业岗位补贴制度执行。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于财政部门安排的补贴必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克扣或改变用途。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专项补贴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回全部补贴资金。
(二)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在申请养老护理两项补贴和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养老护理两项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养老机构(设施)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两项补贴申报,不得将养老护理两项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抵扣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