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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及从业年限补贴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3-02-01 08: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机构管护人员能力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雅安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雅办发〔2020〕25号)及《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雅府发〔2022〕34号)要求,在充分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实施全市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及从业年限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养老护理两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实施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从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我市各类养老机构(设施)从事管理或护理工作;

2.与养老机构(设施)签订了劳动(劳务)合同;

3.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造成严重职业安全事故,按要求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岗位补贴制度所指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不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职业技能等级进行岗位补贴,分别为:养老护理员五级/ 初级工每人每月100元、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工每人每月300元、 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每人每月500元、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每人每月700元、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

(三)补贴程序

符合条件的对象,于每年6月和12月,由其所在养老机构(设施)统一向属地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书、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劳务)合同、近3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个人有效社保卡银行账号等材料。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部门备案,补贴资金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由县(区)民政部门及时组织发放。岗位补贴自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之日起补发,解除劳动关系的次月岗位补贴终止。

二、实施养老护理从业年限补贴制度

从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养老护理从业年限补贴制度,

从业时间从2023年1月1日起计算。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我市各类养老机构(设施)从事管理或护理工作;

2.与养老机构(设施)签订了劳动(劳务)合同;

3.持有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造成严重职业安全事故,按要求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补贴标准

在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养老管理或护理工作每满3年,可获得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补贴程序

按照养老护理从业岗位补贴制度执行。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一)各级民政部门对于财政部门安排的补贴必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克扣或改变用途。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专项补贴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回全部补贴资金。

(二)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在申请养老护理两项补贴和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养老护理两项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领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养老机构(设施)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两项补贴申报,不得将养老护理两项补贴折抵本机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抵扣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申报各项奖励和项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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