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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市第四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05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15: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王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健全农民工工资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第105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所提及的建议,主体清晰、内容深刻、重点突出,表现出您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和关注,建议的内容也非常具有针对性。党中央、国务院对高度重视根治欠薪工作,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确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它的出台,彰显了顺应了社会各界对根治欠薪的强烈期盼和呼吁,进一步推动了我国依法治欠的新阶段,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筑牢民生底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也为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提供了力法律武器。

一、关于农民工的定位和其内涵外延是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社会上也有第一代、第二代甚至第三代农民工的说法。《条例》中“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这一表述,对“农村居民”概念的理解,要全面把握关于农民工定义的要素。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这一要素,排除了自己创业、农民工个人为家庭或个人提供家政服务等情形。对于可能存在的不好清晰界定的“模糊地带”,则要综合考虑,既要坚持法治原则,把握法律精神,又要兼顾各地实际,考虑各地城镇化程度和现代化治理水平,并结合常识性、普遍性社会认知判断标准,从有利于实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这一《条例》的立法目的,有利于最大程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把握。实际操作过程中,凡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建筑工地务工人员,不管是城镇居民还农村居民,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都要予以保障。

二、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施工单位获得的工程价款,是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来源。常见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包括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两种方式,具体形式可由合同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项条款中约定。目前上级正在制定更加细致的工程款支付担保相关规定,待成熟后执行。对于建设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条款,采取相应渠道维护权益。

三、关于《条例》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责令整改或实施处罚,执法主体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各部门在职责上均有明确分工,按照职责分工执行。

四、关于《条例》第四十条关于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情形,执行上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后,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流程执行。对于雅安来说,就是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五、关于《条例》第七条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管理、信用建设以及惩戒的条款。2017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对象的认定标准、联合惩戒措施、联合惩戒实施方式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认真落实《备忘录》精神,截至目前共认定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惩戒对象4家,相关信息已经通过“信用中国(四川雅安)”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已推送给相关部门依法开展联合惩戒。

关于完善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我们会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下一步,我们将以《条例》为准绳,依法开展根治欠薪工作,严厉打击恶意讨薪、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再次感谢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希望您继续为我市根治欠薪工作建言献策。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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