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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收获未达到安全间隔期蔬菜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9-27 17: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2023年8月9日,芦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芦山县龙门镇隆兴村开展c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正在采摘黄瓜。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刘某准备将采摘的黄瓜上市销售。经查,当事人刘某于2023年8月7日对该批黄瓜施用过3%噻霉酮微乳剂,用于防治角斑病,该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为5天。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当事人继续采摘黄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芦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对已采摘的黄瓜作无害化处理,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元。

案件评析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农产品生产者若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 ”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黄瓜是公众普遍食用的蔬菜类农产品,它的安全关系到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也是监督抽检的重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的查处,不仅让违法者充分认识到错误,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也让农产品生产主体认识到了农业农村部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决心,有利于督促其安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农产品生产主体,要遵纪守法,讲诚信,讲良心,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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